摘要:離婚的民事行爲就會在法律上人爲的接觸婚姻關係,但是喪偶不同,並沒有離婚證來支持婚姻關係的接觸,在道德層面來看,很多人在喪偶之後依然會贍養公婆,久而久之這就成了大衆認知的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法律與道德終究不同。配偶作爲合法的繼承人,除非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爲其設定了代爲贍養老人的繼承前提,否則沒有人可以剝奪配偶的法定繼承權併爲其設定贍養義務。

你陪我長大,我伴你終老,這句話轉換成法律語言就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贍養不僅是物質的贍養也是精神的陪伴。
當子女成家立業以後,對父母的贍養就轉換成了一種家庭責任,由此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對方需承擔的贍養義務,應該無條件的支持。
換言之,結婚是贍養義務的一個轉折點,在未結婚時,贍養義務是個人義務,結婚後,大部分人都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去贍養父母,這也就從個人義務轉換成了家庭義務。那麼贍養義務會不會因爲婚姻關係的變動再次成爲個人義務呢?
在大衆的認知中,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個人對對方的父母就排除了贍養的義務,如果是喪偶呢?這種情況下是不是也同樣會排除女性對公婆的贍養義務呢?
離婚的民事行爲就會在法律上人爲的接觸婚姻關係,但是喪偶不同,並沒有離婚證來支持婚姻關係的接觸,在道德層面來看,很多人在喪偶之後依然會贍養公婆,久而久之這就成了大衆認知的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法律與道德終究不同。
當配偶被宣佈死亡的那一刻起,兩人的夫妻關係就在法律上實際解除,即使沒有離婚證也是有效的。
隨着婚姻關係的接觸,贍養老人就成了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如果在喪偶後選擇不贍養老人也是合法有效的。
很多人會說,繼承了遺產就必須贍養,這個說法也是片面的,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爲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不管哪種繼承方式,都是妻子應得的,並不能成爲贍養老人的限制。
當然了,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如果遺囑中限制妻子的繼承是以代爲贍養老人爲前提的,那麼贍養老人就是法律義務了。
配偶作爲合法的繼承人,除非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爲其設定了代爲贍養老人的繼承前提,否則沒有人可以剝奪配偶的法定繼承權併爲其設定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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