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后,王某以刘某和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却以从未向刘某签发过保单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抗辩保险合同系保险业务员私自伪造印章制作,双方未形成保险合同。刘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撞上行人王某,经过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

保险公司员工伪造保单,车主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案情】

刘某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撞上行人王某,经过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向刘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后,王某以刘某和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却以从未向刘某签发过保单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抗辩保险合同系保险业务员私自伪造印章制作,双方未形成保险合同。

那么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保险公司员工伪造保单,车主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上的公章并非保险公司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一般情况下,公章的真假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保险公司员工伪造保单,车主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但是,在本案中,保险业务员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成立一种劳动合同关系,从事保险销售及其他相关业务。该特性足以使相对人基于对其职务的信任而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并非因相信其存在代理权而与其订立保险合同,因此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应该将该员工的行为视同为公司行为,从而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文丨张静丽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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