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信豐各鄉鎮也可以辦理電動車上戶、車輛年檢等業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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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方便羣衆就近辦理車駕管相關業務,積極回應人民羣衆的新期待,信豐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與縣郵政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信豐支公司合作,將部分“車駕管”業務延伸至全縣各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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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點分佈:服務網點分佈在城區及全縣各鄉(鎮)。城區服務點延伸至中國人保信豐支公司(院內),各鄉鎮服務網點設在全縣16個鄉(鎮)郵政所。

二、業務範圍和啓動日期:從11月1日起,各服務網點開始辦理以下業務:(1)非標電動車登記業務;(2)對六年內免檢的機動車,核發檢驗標誌;(3)補(換)駕駛證、補行駛證;(4)補(換)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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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好消息」信豐各鄉鎮也可以辦理電動車上戶、車輛年檢等業務了!

贛州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規定(節選四)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區域的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的變化,可以對車輛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臨時交通管制等措施。具體限制、禁止和管制的道路、時間、車輛種類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告示牌。

需要在限制通行道路上臨時通行的,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通行手續。

第十九條 運輸渣土(含建築垃圾、餘土、流散物體和其他廢棄物)、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物體的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保持號牌清晰;

(二)符合限高、限寬、限長和限載的要求;

(三)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路段限速低於每小時40公里的,按照道路實際限速規定行駛;

(四)按照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第二十條 在設有停靠點的道路上,巡遊出租汽車應當在停靠點靠右側按照順序單排停車上下乘客,但不得等待乘客;暫時不能進入停靠點的,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入停靠點。在未設置停靠點的道路上,應當遵守機動車臨時停車規定,不得佔用公交站臺。

第二十一條 摩托車應當在二輪車道行駛;未設二輪車道的,應當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週歲。

(二)設有非機動車道或者二輪車道的,應當在非機動車道或者二輪車道內行駛,未設非機動車道和二輪車道的,應當從靠車行道的右側邊緣算起1.5米範圍內行駛,不得逆向行駛;行駛受阻不能正常通行時,可以借道行駛,並在通過後迅速駛回原車道。

(三)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二輪車等候區或者停止線以外等候放行時,設有非機動車信號燈的,按照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未設非機動車信號燈的,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四)通過未設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在進入路口前慢行或者停車瞭望,應當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車輛應當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五)車輛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啓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應當開啓前照燈和後位燈。

(六)與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應當避讓行人。

(七)在人行道上的車輛應當就近駛入車行道。

(八)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載人。

(九)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

(十)不得醉酒駕駛。

(十一)禁止加裝遮陽遮雨、電瓶、高音喇叭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時,除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至七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八週歲;

(二)限搭載一人;

(三)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四)不得酒後駕駛。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車等滑行工具滑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快速路禁止下列車輛通行:

(一)非機動車;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

(三)摩托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三輪汽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

(四)牽引車、輪式自行機械車、專項作業車;

(五)設計最高時速低於六十公里的其他車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減速行駛,或者停車讓行:

(一)行經人行橫道;

(二)通過未設交通信號的路口;

(三)經過泥濘、積水道路;

(四)經過學校門口或者遇學生上、下校車;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減速、讓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在禁止停車路段,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流量變化情況實行限時停車措施,並設置告示牌。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告示牌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有序臨時停車。

第二十八條 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在人行道上合理劃設二輪車停放區域;在車站、碼頭、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等客流量大的場所,以及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管理者應當設置二輪車停放專用場地,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二輪車停放和臨時停車不得佔用盲道、機動車道、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和妨礙行人、其他車輛通行,不得堵塞建築物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樓梯口。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應當對共享車輛投放實行動態監測。

共享車輛運營企業應當科學投放、規範管理共享車輛,遵守車輛管理相關規定。投放的共享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掛牌。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避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

共享車輛使用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等財物,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等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未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機動車未懸掛號牌的;

(四)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五)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六)車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傳染病病源體的;

(七)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並造成設施損壞的;

(八)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九)造成人身傷亡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交通違法處理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當事人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屬性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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