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姓名或者單位名稱: 天津市斯伯騰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1MA069T1J28

住所(經營場所)或者住址: 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外環線以西津楊公路南側楓橋園25-4-602

法定代表人(負 責 人): 黃文慶

違法事實:當事人於2018年6月起在其阿里巴巴網店上線銷售s04110籃球架,標註該商品擁有專利機械升降,但無法提供該專利證書。據當事人表述,其與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SPORTSYSTEM)達成合作關係,當事人在國內產生訂單後,將從該供應商進貨,目前上述涉案產品尚未售出,銷量爲零,未產生違法經營額。該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在其官方網站中對上述涉案產品標註擁有專利機械升降,當事人直接引用到其阿里巴巴網店中。因專利保護的國際差異,該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不予提供上述涉案方法的專利證書。因此,當事人無法提供其在阿里巴巴網店的商品廣告中標註的專利方法的專利證書。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批准證書和合格證明及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SPORTSYSTEM)官方網站中對涉案方法擁有專利技術的標註不能證明當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網店的商品廣告中的涉案方法已取得相應專利證書。

主要證據:

證據一:2018年7月3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現場經營情況;

證據二:2018年8月2日和9月1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2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的上述涉案方法在阿里巴巴網店的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情況;

證據三: 2018年8月2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機和委託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被委託人的身份;

證據四:2018年8月2日,經當事人確認,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上述涉案方法在其阿里巴巴網店的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截圖1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的上述涉案方法在阿里巴巴網店的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事實;

證據五:2018年8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阿里巴巴網店中上述涉案商品的頁面截圖2頁,證明當事人的上述涉案商品銷量爲零,且案發後積極主動修改涉案廣告用語,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情況;

證據六:2018年8月8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的《行政執法有關事項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述涉案方法的專利證書;

證據七:2018年8月8日,當事人提交的其與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的郵件溝通截圖和因意大利放假專利證書推後提交的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與該意大利供應商索要上述涉案方法專利證書的情況;

證據八:2018年8月8日,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涉案商品的國際籃球聯合會的批准證書(CERTIFICATE OF APPROVAL)和技術監督協會的合格證明(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證明上述涉案商品已經取得的認證情況;

證據九:2018年9月10日,當事人提交的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SPORTSYSTEM)官方網站中標註上述涉案方法的截圖及翻譯共3頁,證明當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網店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引用之處;

證據十:2018年9月10日,當事人提交的公司經營困難,及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不予提供專利證書緣由的情況說明;

證據十一:2018年9月10日,執法人員通過專利查詢網站查詢涉案專利證書的截圖,證明當事人未取得上述涉案方法的專利證書。

以上證據均已經當事人或被委託人蓋章或簽字確認。

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無 。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理由: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的上述涉案商品在其阿里巴巴網店中的銷量爲零,未產生違法經營額,案發後當事人積極主動修改涉案廣告用語,證明當事人具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情節。當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網店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廣告直接引自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SPORTSYSTEM)的官方網站,因專利保護的國際差異,該意大利籃球架供應商不予提供上述涉案方法的專利證書。同時,當事人提交了公司經營不善、家庭經濟困難的情況說明。綜上,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規定的情形,並且符合《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規定的情形,給予從輕處罰。

當事人在執法人員下達《行政執法有關事項通知書》後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供其在阿里巴巴網店的商品廣告中標註的專利方法的專利證書,視爲當事人未取得專利權而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

當事人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農商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

中國銀聯POS刷卡,或者通過光大銀行(網銀、雲繳費、微信公衆號)、中國銀聯(雲閃付)、招商銀行(網銀)或登陸天津市財政局網站“網上辦事”欄目“非稅繳費”模塊進行網上繳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於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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