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納刑法繪(九)】不服執法能否任性阻撓?挑釁執法權威還需三思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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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
二 妨害公務罪的罪名認定
三 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往期法納刑法繪:
◇ 當獸慾侵蝕了道德底線和基本理性……強制猥褻、侮辱罪視野下的行爲定性
◇漂移、轟鳴、電光火石,危險駕駛的刺激與激情該怎樣買單?
◇擦亮雙眼!警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漩渦!
◇詐騙犯罪套路深?刑法條文帶你看清世間的“假假真真”
◇盜亦有“道”,看刑法規制盜竊的那些道道兒
◇ 娛樂、違法還是賭博?看刑法怎麼說……
◇ 定罪不問數量,一個擁有特殊“待遇”的刑法條款
◇靈魂畫手跟你聊聊黑社會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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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爲有罪之人,爲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
——艾倫·德肖維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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