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1月15日,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秋林”)發佈公告稱,股東天津嘉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頤實業”)因未完成對*ST秋林的業績承諾補償,被上交所於11月14日予以通報批評處分。原標題:業績補償久未完成,*ST秋林股東嘉頤實業被通報批評。

原標題:業績補償久未完成,*ST秋林股東嘉頤實業被通報批評

記者 王思煬

11月15日,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秋林”)發佈公告稱,股東天津嘉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頤實業”)因未完成對*ST秋林的業績承諾補償,被上交所於11月14日予以通報批評處分。

2015年11月19日,*ST秋林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向控股股東頤和黃金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和黃金”)下屬企業嘉頤實業購買了其所持深圳市金桔萊黃金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金桔萊”)100%股權。嘉頤實業承諾,深圳金桔萊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非淨利潤分別不低於1.2億元、1.51億元、1.75億元,且以上3年累計扣非淨利潤不低於4.56億元。2018年4月26日,*ST秋林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專項審覈報告顯示,深圳金桔萊2017年以及3年合計的業績承諾實現率爲86%和97.37%,未能達標。

截至目前,根據利潤補償協議,嘉頤實業已返還給*ST秋林2015年度、2016年度分紅收益85.33億元,尚有609.51萬股*ST秋林股份未能補償。

上交所指出,2016年12月,嘉頤實業質押了其持有的100%*ST秋林股份。但在2018年4月,相關業績補償義務被明確後,嘉頤實業並未及時解除對應質押以劃轉補償,致使後續股份自2018年6月起被凍結後,無法劃轉,故不能將質押和司法凍結作爲免責理由。

同時,上交所表示,2018年10月25日,嘉頤實業曾承諾於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業績承諾補償,但至今仍未實現,其所稱做出的大量工作未產生實際作用,不影響違規行爲認定。而按前期約定,嘉頤實業向秋林公司歸還的分紅是其應盡義務,並非“轉贈”。

綜上,上交所於2019年11月14日向嘉頤實業下發紀律處分決定書,對嘉頤實業予以通報批評,並準備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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