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樂居訊8月13日,順德國土局發佈了關於徵求《關於“原村民”認定標準的通知》公衆意見的通告,通告中對“原村民”認定標準的進行了調整。

按照最新的標準,“原村民”的認定方式共有兩種:

其一須申請人提交股權證書,證明申請人屬房地產所屬居委會範圍內股份合作經濟社的原始股東,並同時提交房地產所屬居委會出具當事人“原村民”證明的,可認定爲“原村民”。

第二,若申請人無法提供股權證書或股權證書不能證明其屬於原始股東,但申請人認爲自己是“原村民”的,可憑房地產所屬居委會範圍內股份合作經濟社出具的書面意見,並加具居委會意見後,向房地產所在地鎮(街道)農業部門提出書面認定申請,由鎮(街道)農業部門、國土部門聯合審覈確認。

值得一提的是,區政府已於2018年5月18日廢止了《關於“原村民”的認定標準的批覆》(順府復[200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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