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始末

法制与新闻记者 王春

6月4日下午3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蓝色钱江保姆纵火案画上了句号,而对莫焕晶的死刑判决,正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保姆嗜赌被控放火

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放火人就是住家保姆莫焕晶。

6月22日当天,莫焕晶在案发地——蓝色钱江小区楼下被公安机关发现时,她湿乎乎的长发,脸上有微熏的痕迹,短袖短裤,一双拖鞋,一手拿着手机,一手还拿着一个榔头。

莫焕晶一夜没睡。

凌晨4时55分,因莫焕晶自称“点书本但以为没着,就往沙发随手一扔,接着去找报纸”的动作,酿成了四人死亡的惨剧。

在点火之前,莫焕晶究竟做了什么?

据调查,6月21日晚7时左右,雇主林生斌在外地出差,趁女主人朱小贞不注意,莫焕晶从她家主卧门口的一个柜台抽屉里,拿了一块男式积家手表,从蓝色钱江出发,到达位于深蓝广场的一家典当铺,将手表当掉,得款37500元。

当晚8时45分左右,莫焕晶回到蓝色钱江小区,回来后,她就一直待在保姆房里,将典当手表所得的钱款,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充值到网上赌博账户后,进行网上赌博。

这一夜,她输光了连同手表典当得款在内的6.3万元,账户上只剩下0.85元。

输光后,莫焕晶开始苦思冥想,该以怎样的方式再次开口向朱小贞借钱。

因为在此之前,莫焕晶早以用老家要买房的理由,向朱小贞借了11.4万元,尽管平时相处融洽,但总该找一个合适的借口。

莫焕晶想了一整晚,一直没有睡觉,她突然想到朱小贞曾经跟她提过,家里的打火机很多,要小心放好。

于是,恶念在她脑中产生了,她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

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用手机上网搜索,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在案发当晚之前,莫焕晶也曾在手机上搜索过“打火机会自燃吗”等信息。

考虑到朱小贞5时起床运动的作息习惯,莫焕晶一直看着手机,直到4时55分,她从保姆房出来,走到客厅的茶几处,从茶几的笔盒里拿了一个打火机,并从地上拿了一本书。

拿到手的是一本硬皮书,她点了一下,发现没点着,将书随手往沙发上一扔,转身去找报纸。

就在翻找报纸时,莫焕晶闻到有烧焦的味道,站起来一看,沙发上着火了,紧接着窗帘也着火了……

莫焕晶赶去保姆房洗手间拿水桶的过程中,听到了跳闸的声音,她在庭审上声称,还听到朱小贞对她说:“阿晶,着火了,快报警!”

在莫焕晶报警之前,朱小贞已在5时04分、09分报了两次警。

相比朱小贞的报警,莫焕晶迟了6分钟。

当天,119指挥中心接到40余个电话报警,但朱小贞和她的三个孩子却永远困在了火场里……

现年34岁的莫焕晶是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人,她本在那里有一个温馨的小家,丈夫勤劳,儿子懂事,衣食无忧,但因为迷上赌博,她的生活轨迹从此被改变。

来杭州当保姆前,莫焕晶不仅上网赌博,还去澳门赌博,欠下了巨额债务,不仅与丈夫离婚,而且为了躲债离开老家。

莫焕晶在绍兴、上海当保姆期间,盗窃了雇主家茅台酒、首饰及其他保姆现金。

2016年9月,莫焕晶应聘到朱小贞家当保姆,又将她家中手表、金器等贵重财物窃走后进行典当,得款用于赌博。

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莫焕晶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有10宗,总标的额为80余万元,其中7宗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立案标的总金额60多万元。

一面是债台高筑,一面是嗜赌成性,仅从2017年3月至6月22日,莫焕晶用于网络赌博的钱款高达100万元左右。

2017年6月22日,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介绍应聘到被害人朱小贞、林生斌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

2017年3月至6月间,莫焕晶多次窃取被害人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莫焕晶还编造买房等虚假理由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6月21日晚,莫焕晶又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包括当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块手表典当所得款项在内的6万余元。

据起诉书描述,为继续筹措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6月22日凌晨5时许,经事先通过手机上网查询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后,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屋内的朱小贞及三名子女被困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公诉人在法庭上还披露,火灾还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另莫焕晶于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在绍兴市、上海市等地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在三名雇主家实施盗窃行为,均被雇主发现,退还相关财物后被辞退。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1日,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刑一庭副庭长鲍一鹏担任审判长,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张洪阁等三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焕晶及其辩护人王晓辉、徐晓明,被害人林生斌及其诉讼代理人林杰、何向阳到庭参加诉讼。

当天上午9时,庭审开始,被法警带上法庭的莫焕晶身材瘦小,穿着黑色连帽外套,留着齐耳短发,声音微弱,时而哽咽结巴。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案发细节逐渐得以披露:

2017年6月22日凌晨5时04分,在钱塘江边打渔的市民胡顺伟第一个拨打了119火警电话,称看到江边有房子冒烟了;与此同时,被害人朱小贞也拨打119求救;5时09分,附近市民李艳辉拨打了报警电话……热心市民的报警,119指挥中心陆续接到40余个。

当然,保姆莫焕晶在5时10分也拨打了119电话。

即使是40余个报警人的善意,物业保安与消防官兵的施救,也没能抵挡莫焕晶因嗜赌酿成的后果。

当法官问莫焕晶对公诉人指控有无异议时,莫焕晶啜泣说:“我认罪,但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我也不想,我没有逃离现场。”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说:“被告人莫焕晶在居民住宅内放火,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盗窃罪。莫焕晶对如何控制火势事先未采取任何准备措施,即便对本案严重后果持过失心态,依法也应当构成放火罪并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莫焕晶点火的行为是故意的,但造成火灾是过失的,是其不想也不愿意看到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更是其反对的。”辩护人认为,对莫焕晶主观故意的判断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在案证据,莫焕晶点火是故意的,但对于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她既不希望,也未放任。案发后,被告人莫焕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拨打119明确告知起火地点和有人员被困的情况,且采取找水桶灭火、用榔头敲窗救人、向保安和其他人求助等方式积极救助朱小贞家人,体现了她对发生火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是持反对态度的。

被害人代理律师则认为:“莫焕晶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预谋放火且作案时思维清晰、精神正常,且偷盗、撒谎成性,人品低劣,归案后的供述避重就轻,所提放火动机等辩解不足采信,庭审中无悔罪表现,本案不存在多因一果的问题,物业、消防的问题不能减轻莫焕晶的罪责,假如没有物业、消防的灭火救援,后果将更严重,请求法院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查明火灾的完整过程。”

审判长据此归纳了庭审争议焦点,各方诉讼参与人主要围绕莫焕晶放火的真实动机及罪名;物业管理及设施维护、消防救援及管理是否存在不足,能否减轻莫焕晶的罪责;莫焕晶是否存在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能否据此减轻其罪责等问题,充分阐明了各自的观点。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8时50分,莫焕晶最后陈述说:“我没有想故意伤害他们,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我对不起他们,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很愧疚,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希望法院给我一个公正的裁决。也劝告大家引以为戒,赌博害人不浅,千万不要赌博。”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评议后将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择期公开宣判。

2月9日上午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5月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

上诉人莫焕晶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到庭旁听庭审。

鉴于上诉人莫焕晶、检察员在庭前会议中对已经在一审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核实后予以确认。审判长宣布,对辩护人有异议的原判认定证据进行重新质证,鉴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质证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上。

在最后陈述中,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案件将另定日期宣判。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6月4日下午3时,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判长宣读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检方和辩方的意见,浙江高院评判分析如下:

关于莫焕晶有无放火的主观故意。首先,莫焕晶在案发当晚赌博输光钱款后,自身经济状况已陷入无法自救的困境,结合其通过放火再救火以博得感激再次借款的供述,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其次,手机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莫焕晶使用的手机在案发前一日中午、午后及案发当日凌晨2时11分至4时18分,多次搜索有关打火机燃烧、爆炸,家中窗帘或电线起火以及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关键词信息。前述手机搜索记录,足以证明莫焕晶有放火预谋。

再次,莫焕晶故意用打火机点火,引燃书本及客厅窗帘、沙发等易燃物,最终引发严重火灾,其点火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的放火行为。

第四,根据消防部门认定,现场起火点位于客厅南部中间偏西位置,该处即被烧毁的靠阳台一侧沙发、靠主卧一侧窗帘的位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处沙发、窗帘系最早起火的屋内物品,而按照莫焕晶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其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故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莫焕晶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在多地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莫焕晶对其所犯盗窃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莫焕晶选择于凌晨时分在高层住宅内放火,造成四人死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对所犯放火罪行虽有酌定从轻情节,但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造成的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故作出前述裁定。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周洁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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