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并判决上述四名被告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967万元,用于该区域的天然林生态环境修复。2019年上半年,该案被移送起诉,麻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获知此线索后,认为四被告人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遂予以立案。

近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麻城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该案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

2018年初,被告人占某甲明知其承包经营的麻城市某镇某村某山林,属于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覆盖区域,仍将该林区的林木出售给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三人用于烧制木炭并销售牟利。2018年3月至7月,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该山林上的灌木林35.5亩,用于烧炭。

用于烧炭的窑洞

2019年上半年,该案被移送起诉,麻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获知此线索后,认为四被告人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条件,遂予以立案。经专家认定,四被告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到林木采伐前的状态至少需要4至6年,期间该区域失去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总价值量为16.967万元。

据此,该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要求四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967万元。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占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并判决上述四名被告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967万元,用于该区域的天然林生态环境修复。

四被告人不服该判决,以原判不应当判决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赔偿数额太高为由,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管某甲、占某甲因其犯罪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植被逐渐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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