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1998年審理的國內十大電影製片廠起訴著作權被侵案之所以被屢屢提起,是因爲中央電視臺首次將這場庭審的全過程直播展現在了全國電視觀衆的面前,庭審現場,更有衆多的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案件庭審傳播的方式和影響使得本案具有了更長的生命力。

1997年3月,中影音像出版社與北京天都電影版權代理中心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出版1949年10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期間的國產影片VCD光盤後,又出具委託書委託北京天都電影版權代理中心銷售中影音像出版社發行的VCD節目。5月,中影音像出版社委託授權天津泰達音像發行中心發行中影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製品。

期間,天津泰達音像發行中心與北京天都電影版權代理中心簽訂了合作出版國產影片VCD光盤的聯營合同。

1997年5月至7月中旬,八一電影製片廠、北京電影製片廠、中國兒童電影製片廠、北京電影學院青年電影製片廠、上海電影製片廠、長春電影製片廠、珠江電影製片公司陸續授權“中國電影製片者保護委員會”對各自生產的電影作品行使版權保護和版權確認。

1997年6至7月間,中影音像出版社委託公司製作了《林海雪原》《戰上海》《駱駝祥子》《閃閃的紅星》《歸心似箭》《早春二月》《青春之歌》等27部電影的VCD光盤。

1998年2月至4月,八一廠、北影廠、兒影廠、青影廠、上影廠、長影廠、珠影公司以及峨眉電影製片廠、西安電影製片廠、廣西電影製片廠共10家電影製片單位作爲原告,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北京天都電影版權代理中心、天津泰達音像發行中心。十原告起訴稱,未經許可,被告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27部國產影片製成VCD出版、發行,侵犯了原告上述電影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公開道歉等。

1998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鑑於案情,依法將中影音像出版社追加爲第三被告。

庭審當日,有500多名普通的羣衆憑身份證領取了專門印製的旁聽證,進到北京一中院的大法庭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近20家媒體的記者參與到了庭審現場。中央電視臺更是在大法庭內設置了6個直播機位,將庭審全過程首次以直播的形式傳到了全國各地。中央電視臺演播室內,國內知識產權方面的專家鄭成思和陶鑫良兩位教授作爲特邀嘉賓隨着直播的進行,向觀衆作了講解。

北京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爲,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十案原告請求的27部影片的使用權、獲得報酬權目前均未超出法定保護期。任何人使用都必須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或取得書面許可。三被告未曾就上述影片的使用與原告簽訂合同或得到書面許可,三被告的行爲侵犯了原告對於上述影片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據事實和法律,北京一中院當庭對其中的六案作出判決: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八一、兒影、峨眉、西安、上影和珠影公司6家電影製片單位著作權行爲;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

三個月後,北京一中院對另外四案做出了相同的判決。三被告不服北京一中院的判決,上訴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後語

這起著作權案的審理引起了國內外司法界、新聞界和電影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在這起案件中,人們開始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走進庭審現場參加旁聽,中央電視臺對庭審全程進行了現場直播,海外有七家媒體有償進行了轉播。這在我國的審判史和新聞史上都是第一次,電視直播帶來的影響更是遠遠超過了案件審理本身。司法公開、公正的觀念從這場案件的審判開始走進民心。對北京一中院這種“審判公開”的做法,國內外新聞媒體給予了積極評價,稱“北京市一中法院的措施是中國民主法制制度向前邁進的一大步”。而更積極的評價則認爲:這是中國法院首次敞開大門,讓百姓和媒體現場旁聽庭審,從此按下了全國法院司法公開的啓動鍵。

此後,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關於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定》等等文件,逐步加大並規範庭審公開,使司法審判更陽光、公開更透明。

對於1998年夏天的這場審判活動,案件原告方代理律師說:“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它扮演了重要角色,是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的開端。”

(整理撰稿 程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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