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监察体制改革后省纪委监委办理的留置第一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现场,公诉方提出指控: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原党组成员、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贺盛有(副厅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贺盛有利用担任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十堰市委常委、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而立之年就担任副县级职务,却不懂珍惜,任由私欲、贪欲膨胀,没有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侵犯国家职务人员的廉洁性,破坏国家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公诉人以一段痛心疾首的指控结束指控,同时提出建议量刑。

庭审现场气氛严肃,从核实被告人身份、告知权利,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陈述,庭审过程将近3小时,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作为一名32年党龄的党员,我对不起党组织,对不起国家和人民对我的养育之恩,我认罪伏法,诚心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贺盛有在庭审现场忏悔道。

黄石市纪委监委干部来到庭审现场进行旁听学习,黄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表示:所有违法案件的查办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最终战果体现在法庭上。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以法庭实战对抗这个热战场的证据要求、程序要求,来指导我们案件前期查办、取证、定性、审理这个冷战场的作战技术,确保达到铁案的标准,确保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移得出去,判得下来。

审判长当庭宣布择日宣判。

了解更多:

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权限中的一项,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对象、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作出严格规定。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监察法明确规定留置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刑期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本案在判决中也明确了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