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充分發揮基層法律顧問作用,有效彌補村居“法律服務”短板,打通服務羣衆的“最後一公里”,東臺市通過“三賦權”,實現法律顧問從有形向有效轉變。

一是權利下放,賦予基層司法所“管理權”。制定下發《“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規定司法所負責日常管理考覈,對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屬地管理責任。並通過開展檢查法律顧問工作記錄、聽取服務對象意見、組織羣衆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對轄區內法律顧問逐個考覈打分,出具考覈意見。由該市司法局通過查看臺賬資料、走訪社區(村居)、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基層司法所的日常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對考覈意見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審覈。

二是多重評價,賦予服務單位 “自評權”。建立工作日誌制度,法律顧問將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內容、方法和結果詳細記載到工作日誌,做到一社區一卷、一事一記,實現服務“留痕”,考覈有據可依,防止出現管理考覈中出現法律顧問與顧問單位各執一詞的局面。同時,由簽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就法律顧問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我評估,提供相應佐證材料,並將評估結果報村(社區)所在地司法所(分局)。

三是注重質量,賦予服務對象“評測權”。引入法律顧問服務滿意度評測機制,更全面評價基層法律顧問的工作表現。按照採集完成的時間、事項、數據、報告等資料,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考覈評估,通過查看工作記錄、實地檢查、召開座談會等方式確定工作情況實際得分,再綜合滿意度情況,對照《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績效評分表》量化打分,得出最終考評分。

編輯:新聞搬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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