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2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普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海洛因349.5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按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

原标题:黔西南一男子运输毒品349.5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4月21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周某书当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书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云大附中附近跑“滴滴车”期间,一陌生男子拿了1块毒品海洛因和1300元现金给周某书,要求周某书将毒品放在身上,运输到安顺后接毒品的人会额外支付一定钱款给周某书作为报酬。当日晚上,周某书和牟某军(另案处理)驾驶周某书的汽车从昆明北收费站上沪昆高速,往贵州省安顺市方向行驶,1月14日凌晨3时40分牟某军驾驶车辆途经晴隆服务区,被在此开展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从周某书的腹部查获1块毒品海洛因净重349.5克,海洛因含量为32.37%。

普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周某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海洛因349.5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按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到案后,被告人周某书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普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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