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21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運輸毒品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書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普安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周某書明知是毒品而運輸毒品海洛因349.5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按運輸毒品罪定罪量刑。

原標題:黔西南一男子運輸毒品349.5克,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4月21日,普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運輸毒品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書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周某書當場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書在雲南省昆明市呈貢新區雲大附中附近跑“滴滴車”期間,一陌生男子拿了1塊毒品海洛因和1300元現金給周某書,要求周某書將毒品放在身上,運輸到安順後接毒品的人會額外支付一定錢款給周某書作爲報酬。當日晚上,周某書和牟某軍(另案處理)駕駛周某書的汽車從昆明北收費站上滬昆高速,往貴州省安順市方向行駛,1月14日凌晨3時40分牟某軍駕駛車輛途經晴隆服務區,被在此開展查緝的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當場從周某書的腹部查獲1塊毒品海洛因淨重349.5克,海洛因含量爲32.37%。

普安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周某書明知是毒品而運輸毒品海洛因349.5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應按運輸毒品罪定罪量刑。到案後,被告人周某書自願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普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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