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凱里市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賀禮剛在擔任貞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安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108.8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建設,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上繳國庫。《法檢速報》瞭解到,該案被告人賀禮剛,男,1968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政府、安龍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9年1月28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原標題:受賄數額巨大!歷任貞豐、安龍副縣長和黔西南民宗委副主任的幹部被判刑

受賄數額巨大!歷任貞豐、安龍副縣長和黔西南副主任的幹部被判刑

《法檢速報》瞭解到,該案被告人賀禮剛,男,1968年出生,大學本科文化,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政府、安龍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原副主任,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9年1月28日被凱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9年2月2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凱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賀禮剛犯受賄罪,向凱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凱里市人民法院遵照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並於近期宣判。

凱里市人民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賀禮剛當選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1年9月21日被免去副縣長職務。

2011年12月16日,當選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2014年1月11日被免去副縣長職務。

2014年1月7日,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決定賀禮剛任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和宗教事務委員會副主任。2014年5月9日,賀禮剛辭去公職。

被告人賀禮剛在擔任貞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安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108.8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具體受賄事實如下:

1、2011年夏天,被告人賀禮剛在貞豐縣貴依茶樓與他人打麻將時,利用擔任貞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便利,兩次收受管理對象貞豐縣一家駕校校長楊某給予的賄賂共0.8萬元(第一次0.3萬元、第二次0.5萬元)。

2、2012至2013年,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全省煤礦進行資源整合,兼併重組,要求各縣市按照2:1的比例關停一半,保留一半。

安龍縣人民政府擬將楊某的龍山鑫發煤礦與毗鄰的龍山泓發煤礦進行整合。爲保住龍山鑫發煤礦不被兼併,楊某找到時任安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工業的被告人賀禮剛幫忙,於2012年三四月份,兩次到安龍縣電信局宿舍門口送給賀禮剛共100萬元(第一次70萬元、第二次30萬元)。

賀禮剛收受楊某的賄賂後,在煤礦整合方案中將龍山鑫發煤礦單列保留,逐級上報到省裏未獲通過。

後因煤礦整合政策發生變化,楊某自行購買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興潮煤礦關停,保住了龍山鑫發煤礦。

因賀禮剛未完成請託事項,楊某找賀禮剛退錢。

賀禮剛於2014年7月24日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醫院對面退還楊某50萬元。

3、2012年和2013年的春節前,楊某爲拉近與賀禮剛的關係,以拜年爲名,兩次到安龍縣電信局宿舍門口,送給賀禮剛現金各2萬元。賀禮剛均予以收受。

4、2012年和2013年的春節前,安龍縣龍山泓發煤礦副總經理黃某爲拉近與賀禮剛的關係,以拜年爲名,兩次到安龍縣電信局宿舍門口,送給賀禮剛現金各2萬元。賀禮剛均予以收受。

2017年8月10日,凱里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定,以受賄對被告人賀禮剛立案偵查。2019年1月26日,興義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根據110指令,在興義市桔山辦事處金桔小區內將賀禮剛抓獲,臨時寄押於興義市看守所。同月28日,賀禮剛被刑事拘留。偵查期間,賀禮剛前妻羅某紅爲其退繳贓款23萬元。

法院判決

凱里市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賀禮剛在擔任貞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安龍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108.8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建設,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上繳國庫。凱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賀禮剛犯受賄罪,罪名成立。

檢方指控賀禮剛接受楊某請託,到省級相關部門爲楊某辦理位於貴州省織金縣的煤礦開採許可手續,收受楊某給予的30萬元構成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理由是:第一、楊某請託賀禮剛辦理的事項不在賀禮剛的職權範圍,缺少受賄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前置條件;第二、到省級相關部門爲楊某辦理請託事項,這一事實只有賀禮剛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賀禮剛供述的真實性,更不能證明賀禮剛利用本人職務上形成的便利,違反辦理煤礦開採許可手續的相關程序,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爲楊某謀取優勢,產生了不公正的實際影響。

因此,指控賀禮剛收受楊某給予的30萬元構成受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凱里市人民法院不予認定。

犯罪後,被告人賀禮剛雖然沒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審理過程中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偵查期間,賀禮剛前妻代其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賀禮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二、被告人賀禮剛退繳的違法所得二十三萬元,上繳國庫,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八十五萬八千元(含退還的五十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來源:法檢速報

編輯:王定佳 審編:吳建明 總編:李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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