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6日訊,5月24日,武漢江夏的伍女士將4歲的兒子欣欣送上校車,不料園方將孩子忘在車上。當天最高氣溫30度。下午3點多,園方纔發現被困車內近8小時、已人事不省的欣欣。欣欣經搶救無效死亡,園長及丈夫(兼職校車司機)已被刑拘。

每一起幼童被遺忘校車內身亡的悲劇,情節都大同小異,甚至幾乎一模一樣。每一起幼童被遺忘校車內身亡的悲劇發生後,人們除了無比痛心和對責任人員出離的憤怒,也會從大體相同甚至完全一樣的角度總結教訓,認爲麻痹、粗心、責任心缺失是殺死幼童的兇手。

人們做任何一件事情,增強責任心和避免粗心麻痹都至關重要,但增強責任心和避免粗心麻痹不能只靠抽象地講道理,而必須要有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機制予以保障,要有看得見摸得着的抓手和着力點。2012年4月5日國務院發佈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初步爲保障校車乘車安全明確了工作措施和工作機制(條例主要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校車,幼兒園需要使用校車的,須遵守條例的規定)。該條例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多項職責,其中包括“覈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這條規定只有短短一句話,卻是中小學校車、幼兒園校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的工作要求,是校車司機、隨車照管人員及相關人員必須定期培訓和演練的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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