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月28日,丹麥人克里斯琴森遞交了一塊塑料積木的專利申請:上方兩行、各有4個凸起圓點,下方三個孔洞。它就是樂高積木。

可別小看了底部的孔洞,樂高積木搭疊時要比其他的積木更加穩固,全都靠它。不過技術專利只有20年的時效。

現在,每個人都可以模仿樂高積木,很多公司已經毫不客氣地付諸於行動。

50多年以來,小小的樂高積木火遍了全球各地。孩子們可以充分發揮自己的想象力,創造出宮殿、海盜船等等各種作品。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家丹麥玩具公司的生意不如從前,樂高積木面臨着"山寨"的苦惱,一些仿製積木看起來幾乎和樂高一模一樣。

近年來,樂高一直試圖打擊山寨的樂高產品。任何曾經在eBay甚至亞馬遜上尋找過樂高(Lego)產品的人都可能遇到過:中國品牌出售的塑料積木模型與樂高的幾乎一模一樣。樂拼(Lepin)可能是所有山寨品牌中最“享譽盛名”的一個。

據外媒報道,其中一名韓國山寨樂高玩具賣家已被定罪,被判處監禁10個月,緩刑2年並罰款7000英鎊。

樂高在中國最轟動的維權事件還要追溯上個世紀:1999年7月起訴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複製樂高53種玩具積木作品,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法院最終認定其中33件構成侵權,終審判決的時間是2002年12月18日。

援引自法院判決書,當時樂高起訴和可高上訴爭論的核心在於“英特萊公司(樂高)主張權利的53種樂高玩具積木塊能否作爲實用藝術作品在中國受到法律保護以及受到保護的範圍和程度如何”,而“實用藝術作品”有四個標準:實用性、藝術性、獨創性和可複製性。

在該關於著作權法的訴訟中,每一件積木玩具都要單獨認定。

該事件貌似以樂高勝訴告終,但實際上產生了兩個影響深遠的結果:

第一,樂高磚塊在事實上已經成爲一種通用磚塊,樂高無法靠“磚塊”專利壁壘制約競爭對手;

第二,樂高在當時的起訴對象還有產品的銷售渠道復興商業城,但判決認爲“復興商業城從可高公司進貨時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查手續,主觀上並無過錯,其行爲不構成侵權,但復興商業城應負有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的義務。”

因此,擦邊球仿冒者實際上很難阻止。

樂高每打一次官司,都發現自己下一次應該告的品牌越多……

樂高如今面臨的問題是,在積木拼接無法成爲競爭壁壘的前提下,下有一羣國產品牌搶奪低端消費者,上有樂拼這樣的廠牌動搖品牌IP的根基——如此巨大的價格差一定會引發消費者關於“幾塊積木”憑什麼這麼貴的質問,儘管他們清楚版權費會是一筆昂貴的開支。

所以,對樂高來說,孜孜不倦地開展對山寨的追殺令,是他們必須完成的任務和麪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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