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該男子體內酒精含量爲55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因該男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將該男子口頭傳喚至中隊進行進一步詢問和調查。

黃河新聞網呂梁頻道訊 4月30日,交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快反二分隊根據大隊安排在南環路段開展統一行動。15時許,民警對一輛懸掛晉A號牌的小轎車進行檢查,在要求男性駕駛員出示其車輛駕駛證時,其稱自己的駕駛證忘帶了,但能聞到一股明顯的酒味,民警隨即對其進行酒精檢測。

經檢測,該男子體內有酒精含量。因該男子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將該男子口頭傳喚至中隊進行進一步詢問和調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該男子體內酒精含量爲55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詢問及在全國人口信息查詢系統查詢:該男子叫嶽某,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民警依法對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和“未隨車攜帶駕駛證”兩種交通違法行爲,做出合併共處罰款1200元記13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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