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消息,商务部财务司今日发布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并确定了超过限额商品的征税方式。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另行公布。

《通知》是《电子商务法》发布后公布的第一个实施细则,对跨境进口是重大利好。除适用范围扩大、限额提高外,《通知》首次明确了零售进口主要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便于实施有效监管;提出打击“二次销售”、禁止“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等利于优化市场环境的相关规定。

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通知》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做出如下定义: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海外经销商、品牌商及代理商都属于跨境电商企业。

跨境电商企业应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通知》首次对企业备案进行了规定,任何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都应委托一家境内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相关责任。

中文电子标签与传统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境电商企业应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提供风险告知书。对于购自境外没有张贴中文标签的商品,应在商品订购网站提供可查询的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电子标签的引入解决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中文标签缺失的问题,在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知情权的同时,避免了和企业因“无中文标签”产生的法律风险。

建立风控体系防止二次销售

《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二次销售。禁止了某些以跨境作为进货渠道的“采购商”,采购个人自用物品用于销售而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跨境电商平台建立相关风控体系。跨境电商平台应对非正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尤其控制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的行为。在打击“二次销售”的同时,对通过直购进口刷单的行为进行监控。

海关依法处理涉嫌违规企业。对进行二次销售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或为二次销售等行为提供便利的企业,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通知》指出,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意味着经营线下体验店的跨境电商平台必须严格区分网购保税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完税商品,网购保税商品将禁止在线下体验店直接提货。

政策适用范围再次扩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适用城市将从15个扩大到37个,使更多省市能够通过跨境电商刺激消费升级、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通知》适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37个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覆盖全国26个省级行政区。

暂不适用的省级行政区为山西、西藏、青海、宁夏和新疆(港澳台地区未列入其中)。

并未对代购、海淘形成政策约束

《通知》未对代购和海淘等行为提出监管要求。《通知》所约束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仅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应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能够进行“三单”比对,并能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代购与海淘均不在上述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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