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京報訊(記者 王洪春)2018年12月,孕婦何玲(化名)在四川崇州市婦幼保健院待產過程中,胎兒突然出現胎心消失並死於宮內,後轉至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和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去世。家屬提供的何玲病程記錄顯示,在被診斷爲子癇前期後,院方告知何玲和家屬兩種處理方案及其優缺點:若有陰道試產願望,可給予催產素引產,或剖宮產終止妊娠。

原標題:四川崇州一孕婦孕嬰雙亡,鑑定顯示兩家涉事醫院擔主責

新京報訊(記者 王洪春)2018年12月,孕婦何玲(化名)在四川崇州市婦幼保健院待產過程中,胎兒突然出現胎心消失並死於宮內,後轉至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和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去世。今日(2019年11月20日),新京報記者從崇州市衛健局和死者家屬處確認,相關單位日前已出具醫療事故鑑定報告:此例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前兩家醫院承擔醫療事故主要責任。崇州市衛健局工作人員介紹,已聯繫家屬溝通後續處理方式。

孕婦曾被診斷爲子癇前期

新京報此前報道,何玲表妹介紹,姐姐出生於1988年,這是她的第一胎。何玲自建卡開始一直在崇州市婦幼保健院做產檢,2018年11月28日前的檢查均顯示正常,預產期爲2018年12月11日。

何玲表妹提供的當事孕婦病程記錄顯示,2018年11月28日下午,何玲入住崇州市婦幼保健院,初步診斷爲妊娠糖尿病AI級、臍帶繞頸(一週),住院後連續幾天待產觀察。

12月3日,何玲被補充診斷爲子癇前期,繼續待產觀察。12月4日,子癇前期診斷明確。 12月6日凌晨3時許,院方進行每兩小時一次的常規檢查時發現,何玲腹中胎兒胎心消失。5時許,何玲轉至其他醫院治療,於12月10日死亡。

家屬提供的何玲病程記錄顯示,在被診斷爲子癇前期後,院方告知何玲和家屬兩種處理方案及其優缺點:若有陰道試產願望,可給予催產素引產,或剖宮產終止妊娠。記錄顯示,何玲及家屬表示知情理解,選擇陰道試產,後院方給予催產素引產。

何玲母親曾於何玲去世後表示,選擇陰道試產後,兩天都未引產成功。“如果醫生早點告訴我們子癇(前期)是什麼情況,可能引發什麼病症,我們肯定會選擇剖宮產。”

崇州市衛健局隨後介入調查,稱家屬和院方同意第三方權威醫療機構對孕婦和胎兒死因進行鑑定。

鑑定顯示兩家涉事醫院擔主責

今日(2019年11月20日),新京報記者從崇州市衛健局和死者家屬處確認,相關單位日前已出具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新京報記者獲得成都醫學會開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顯示,此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其中,崇州市婦幼保健院承擔主要責任中的主要責任,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承擔主要責任中的次要責任,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無醫療事故責任。

上述鑑定書顯示,根據2019年6月17日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何玲死亡原因符合先兆子癇併發HELLP綜合徵合併感染致多器官功能障礙

新京報記者查詢公開資料發現,HELLP綜合徵是先兆子癇的常見併發症,特點爲溶血、肝酶升高和血小板減少。

上述鑑定意見稱,崇州市婦幼保健院在引產過程中未密切觀察患者病情變化,引產失敗也未再次與患方溝通終止妊娠方式,及時終止妊娠。上述過失行爲增加了患者發生感染的幾率,加速子癇前期病情的發展,與患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未及時對患者凝血功能障礙及血小板減少進行處理,致患者凝血功能持續惡化,加之入院前期抗感染不力,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患者自身存在子癇前期、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壓、羊水偏少等高危因素,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今日19時許,崇州市衛健局工作人員向新京報記者介紹,已與患方聯繫,詢問接下來的處理方式,是組織進行調解還是由法院判決。上述工作人員表示,崇州市婦幼保健院表示兩種方式均可接受,目前死者家屬和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尚未作出決定。至於相關醫療機構,將按照事故等級進行處罰。

新京報記者 王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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