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世襲的,但是要遞降,所以老的旗主多數變成了小領主。
領有佐領的宗室王公,也叫“入八分王公”,就是旗主。在入關前,八旗遵從八分制度,各旗貝勒有權參與八分,所以後來,就形成了清代爵位上的八分,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六個爵位,是入八分的爵位,他們相當於入關前各種等級的貝勒,也就是各種等級的旗主。
例如說,正紅旗一個旗,共有10個佐領。其中8個歸屬於A貝勒,2個歸屬於B貝勒。則A貝勒爲正紅旗的“旗主”,可以基本代表整個旗的利益,在一個旗內居長。而B貝勒,雖然同樣領有人口,屬於“領主”,但是其佔有的旗份在一旗之內並不佔多多數,故而不可以代表一個旗發言,這種人杜家驥稱之爲“非旗主領主”。而由於“旗主”和“非旗主領主”在權利上基本相同,而且可以互爲升降,故而在我們這套講義之中,我們稱之爲“旗主”和“小旗主”。
正因爲旗主屬人制度凸顯了八旗各自的獨立性和私屬性,故而從太宗皇太極時期開始,便着手對八旗旗主的權力進行削弱,同時也逐步解除屬人對旗主的義務。後來經過世祖順治帝、聖祖康熙帝的逐步努力,最終在世宗雍正帝的時期,八旗旗主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均被“名義化”,只剩下了對於屬人的一些微薄權力,而這些權力在後來也逐步削弱,到了宣宗道光時期,則全部名義化了。
在宣宗(道光帝)朝,確定了軍功諸王的佐領數。
親王(軍功):滿洲佐領八、蒙古佐領四、漢軍佐領四。
親王(恩封):滿洲佐領六、蒙古佐領三、漢軍佐領三。
郡王(軍功):滿洲佐領六、蒙古佐領三、漢軍佐領三。
郡王(恩封):滿洲佐領四、蒙古佐領二、漢軍佐領二。
貝勒:滿洲佐領三、蒙古佐領一、漢軍佐領一。
貝子:滿洲佐領二、蒙古佐領一。
鎮國公、輔國公(軍功):滿洲佐領二、蒙古佐領一。
鎮國公、輔國公(恩封):滿洲佐領一、蒙古佐領一。
加上世襲遞降的原則,比如說最早這家是一個親王,是擁有12個佐領的旗主,其家第二代遞降爲郡王,只能擁有8個佐領,就要“退出”四個來。最後遞降到奉恩鎮國公,就只剩下2個佐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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