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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西奇教授

专题视点:乡里制度与地方控制

特约主持人:鲁西奇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主持人弁言:

制度史研究,主要根据律令规章、文书档案及史传碑铭等相关材料,考述制度之形成、内涵、某项或某类制度在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并探究其根源与意义;历史地理研究,主要关注诸种地理空间要素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空间要素在历史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探究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将制度史研究与历史地理研究相结合,则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制度的实行过程、空间展开及其区域特性,考察某一项制度(如乡里制度)被推行到全国各地区的过程、在实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区域差异,分析制度性规定如何“落实”到具体的地方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之中,从而形成“地方性的制度”,以揭示国家制度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

中国历代王朝对于广大疆域范围内不同人群、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形态各异的不同区域的控制,包括政治控制与社会控制两个层面。所谓“政治控制”,乃是通过军事征服、暴力强制与威胁、行政管理等权力手段与方式,实现对于特定区域范围内诸种人群的人身控制,资源占有、分配和利用;“社会控制”,则是指在政治控制的基础上,以社会关系体系的建构为中心,通过对社会诸种力量的利用、组合,社会资源的分配,将特定区域的社会关系体系纳入到政治控制体系之中,使之成为政治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或同构体,实现社会体系与政治体系的耦合。无论政治控制,抑或社会控制,均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将不同地区的各种人群“固定”在王朝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体系中,使之成为体系的组成部分。

所谓“乡里制度”,简言之,就是由“乡”“里”构成的乡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国家立足于统治的需要而建立的、县级政权以下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乡村民户与地域、以最大限度地获取人力与物力资源、建立并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制度。它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资源、社会与文化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乡村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建立并保持王朝国家在乡村的统治秩序。在这个意义上,乡里制度乃是王朝国家诸种统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王朝国家控制地方的工具。而在王朝国家的诸种基本统治制度中,乡里制度(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田制和赋役制度)的地方差异性表现得最为突出。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组织了两篇文章。《汉代乡里制度的几个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讨论乡廷、里治中的位置,乡司、游徼、亭长职司分划及其辖区的空间关系,以及乡、里与亭、丘的关系,试图将乡、里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上。《“旧官人、首望及为乡闾所服者”:唐初西州治理的社会基础》则试图讨论,唐朝主要依靠哪些人去治理其新征服的区域(如西州),特别是依靠哪些人在西州实行唐王朝的乡里制度,以有效地控制西州地方社会。两篇文章考察的问题均相当具体细致,而其试图将制度史研究与历史地理研究相结合、将王朝国家的政治控制与社会控制相结合展开考察,这样的努力方向却是清楚的。 

汉代乡里制度的几个问题

作者简介:

鲁西奇,男,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专长

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与历史地理研究。出版《区域历史地理:对象与方法——汉水流域的个案考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0)、《汉水中下游河道变迁与堤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城墙内外:古代汉水流域城市的形态与空间结构》(中华书局,2011)、《汉中三堰:明清时期汉中地区的堰渠水利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11)、《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何草不黄——汉书断章解义》(文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长江中游的人地关系与地域社会》(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等专著九种,《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社区与冲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等译著三种,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研究成果曾获湖北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两次)。入选首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2004年度)。

在研科研项目:

1.  “中国历史上的滨海地域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B026。

摘 要

汉代乡廷有固定治所,乡啬夫或有秩常驻于乡廷治事。乡司得审理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游徼当按部(分地域)设置,并非按乡设置,亦非乡啬夫或有秩之佐贰。里父老是役职,定制每里当有十名父老,轮流执役,与里正一起征发赋役,共同维护里中治安。里正治事与里父老议事之所,称为“里治中”。乡、里属于籍帐赋役系统,亭、丘属于治安系统,二者之间并没有统属关系。

关键词: 乡里制;汉代;简牍

关于汉代的乡里制度,自严耕望、王毓铨先生以来,已有诸多研究,亦已形成若干共识:(1)汉代沿用秦制,于城邑及交通要害处置有亭,亭置长、佐、候、求盗、亭父等亭吏,隶属县尉,主求捕盗贼。(2)乡是县以下重要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单位,置有秩(或啬夫)、三老、游徼等,各有所掌:有秩(或啬夫),为一乡之长;或亦有乡佐,为有秩(啬夫)的副手,而专掌赋税;三老掌一乡之教化;游徼掌一乡治安。(3)里是最基本的管理单元,每里一百户;里有里魁,或称里正,又有父老、祭尊等。(4)伍是最基层的居民编排单位,五家编为一伍,各置有长,亦称为伍老。 ① 在这些共识的基础上,还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如乡廷的驻地,乡司与游儌、亭长之间的关系,里父老的性质与“里治中”的意指,以及乡、里与亭、丘间的关系等。本文即围绕上述四个 问题,略加讨论。

一、汉代的乡廷

《续汉书·百官志》述乡置有秩、三老、游徼三职,各有所掌: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乡有秩或啬夫治事之所(衙署),得称为“乡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吏、令史,当是指县中的吏与令史,他们在八月案比时被分发到各乡,汇合乡有秩或啬夫一起案比户口,案比之后的户籍的原始记录即留在乡廷。吏主,当即主吏,即主持其事的吏。正、典,释文注释称:“里正、田典”。其下文称: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府已,辄复缄闭封臧。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

则知八月案比之后形成的诸种户籍、地籍等籍簿,都要送呈县廷。在县廷有专门收藏这些籍簿的机构,盖以每个乡为单位,其所有的籍簿别为一“府”,府下盖按诸里,分别箧匣。收藏好之后,就盖上县令或丞的印,封闭,不得擅自开视。

乡啬夫(或有秩)在乡廷上班。《后汉书·郑玄传》:

郑玄,字康成,北海高密人也……玄少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父数怒之,不能禁。

郑玄在本县做乡啬夫,要到乡廷去值班。休假回到高密县城,才能诣学官。郑玄做啬夫的乡廷,显然不在高密县城里。《汉书·朱邑传》:

朱邑,字仲卿,庐江舒人也。少时为舒桐乡啬夫……及死,其子莽之桐乡西郭外,民果共为邑起冢立祠,岁时祠祭,至今不绝。

朱邑少时为舒县桐乡啬夫,死葬桐乡西郭 外,则知桐乡驻地有“郭”,而朱邑为啬夫时住在桐乡郭内。《汉书·黄霸传》记黄霸为颍川太守,“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殖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颜师古注:“邮行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乡官者,乡所治处也。”乡官与邮亭并列,显然是指衙署。

有秩、啬夫职司听讼,其审理一般案件即在乡廷。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

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远其县廷者,皆得告所在乡,乡官谨听,书其告,上县道官。廷士吏亦得听告。

告诉与自告可以去县廷,也可以去所在的乡。乡官接到告诉或自告之后,要书面记录下来,上呈给县、道之官。

乡啬夫(有秩)即有审理诉讼之权,乡廷遂得设有监狱。《汉书·刑法志》云:“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桀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注曰:“乡亭之狱曰豻。”则知汉时乡、亭皆置有狱。

汉时乡廷有固定治所,于《续汉书·郡国志》及刘昭补注所记诸乡聚之名,亦可见出。据《续汉书·郡国志》,河南尹雒阳县有士乡聚,刘昭补注云:“冯异斩武勃地。”士乡聚显然就是士乡乡廷的驻地。雒阳县又有圉乡,注云:“《左传》昭二十二年单氏‘伐东圉',杜预曰:县东南有圉乡。”圉乡在雒阳县东南境,《郡国志》所记之圉乡当是指圉乡的驻地。河南县有蒯亭,注云:“《左传》昭二十三年尹辛攻蒯。《晋地道记》曰:‘在县西南,有蒯亭。'”蒯乡驻地置有亭,称为蒯亭,与里耶秦简所见贰春乡置有贰春亭相同。河内郡轵县有原乡,注云:“《左传》曰王与郑原,杜预曰沁水西北有原城。”则知原乡驻地有城,即称为原城。朝歌县南有宁乡,注云:“《史记》无忌说魏安僖王曰‘通韩上党于共宁',徐广曰宁乡。《左传》曰:襄二十三年‘救晋,次雍榆',杜预曰县东有雍城是也。”则知宁乡驻在雍城。河东郡皮氏县有耿乡,注云:“《左传》闵元年晋灭耿,杜预曰县东南有耿乡。《博物记》曰有耿城。”也说明耿乡治于耿城。此类例证甚多,不具举。

常驻于乡廷治事的,大约主要是乡啬夫(有秩)。乡游徼当由县中派出,分部(地域)巡视检查,并不常驻于乡廷。乡三老并非吏职,严耕望先生证之已明,故乡三老平时当居于村落之中,未必要常驻乡廷治事。谢承《后汉书》卷四:“吴祐迁胶东相,民有词讼,先令三老以孝悌喻解,祐身至闾里和之,吏民不忍欺。” 则三老与“民”同居于闾里。

二、乡司、游徼、亭长间的关系

游徼之职,不见于秦,睡虎地秦简与里耶秦简中均未得见,当为汉代所新置者。据上引《续汉书·百官志》,游徼似按乡设置,即每乡置有一个游徼。然汉代文献中又甚少见到乡游徼,而多见有部游徼。《宛令李孟初神祠碑》(永兴二年,154年)所见之“游徼”以“南部”为称,当是“部游徼”。甘肃武威磨咀子十八号汉墓所出《王杖十简》亦见有“部游徼”。 严耕望先生尝考汉世诸县置有游徼,曾举出数例,多称为“县游徼”。那么,乡游徼、部游徼与县游徼三者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

严先生曾胪列《堂邑令费凤碑》《中部碑》《苍颉庙碑侧》及《嘉祥武宅山县令导从图刻像》所见之“门下游徼”,认为县游徼犹郡府门下督盗贼,职近贼曹,秩不及百石,隶属功曹。严先生注意到“碑传所见游徼,其中或有出部者”,然未加讨论,仅谓“惟同是县吏,故统称县职欤?”考门下游徼,当居于县中,常跟从县令。《后汉书·独行列传·王忳传》记王忳任郿县令,至斄亭,有女鬼诉其家十余口为亭长所杀,忳问亭长姓名,女子曰:“即今门下游徼者也。”王忳“召游徼诘问,具服罪。”则此门下游徼即跟从县令王忳出巡者。《续汉书·舆服志上》:“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导从置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皆带剑,三车导;主簿、主记,两车为从。”这里的“门下五吏”(贼曹、督盗贼、功曹、主簿、主记),当如陈直先生所释,“在属吏中应成为另一系统之政权组织,出则导车从,入则参机要,为最亲信之僚属”;“门下等于吏属中之内廷,诸曹等于吏属中之外廷。”然则,门下游徼即属于县廷之“内廷”;县游徼则属之“外廷”,县游徼中出部巡徼者,得称为“部游徼”。严耕望先生说:“乡游徼实即县职之分部于诸乡者,属功曹。”严先生又谓乡游徼之职掌,全与县门下游徼相同。又引翼奉曰:“游徼亭长,外部吏,皆属功曹。”然则,所谓乡游徼、部游徼实际上都是由县廷派出的游徼,分部巡徼即称为“部游徼”,按乡巡徼即为“乡游徼”。因此,游徼乃是县吏,奉派分部或分乡游徼,即成为部游徼或乡游徼。游徼当驻于县中,奉派方巡行诸乡或各部(多以方位划分各部)。在乡而言,游徼并非常设之吏,并不常驻于乡廷之中。

东海尹湾汉墓所出《东海郡吏员簿》所记东海郡各县吏员设置情况,为我们认识游徼与乡的关系提供了直接的资料。由表1可以见出,各县所设游徼与乡之间并无对应关系,海西、下邳、郯、兰陵、朐、襄贲、戚、费、即丘、厚丘、利成、況其、开阳、缯、司吾、临沂、合乡、昌虑、兰旗、容丘、南城、阴平等县所设游徼数均小于乡数,多为两三个乡设置一个游徼。承、东安、建陵、山乡、武阳、都平、敔乡、建乡、干乡、建阳、都阳等十一个县或侯国,只有一个乡,亦只设有一个游徼。但在这种情况下,游徼当兼具门下游徼、县境徼巡的诸种责任,并非按乡设置的游徼。平曲县仅有一乡,却设置了两个游徼,其一当为门下游徼,另一则当主县境徼巡。所以,各县游徼,大抵包括一名门下游徼(随从县令长,在一县只有一名游徼的情况下,此游徼亦具门下游徼之责)及分部巡察的部游徼,真正按乡设置的游徼则非常少见。

除游徼外,亭长亦主治安。《续汉书·百官志》: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本注曰: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 

都尉,即郡国都尉,其职守是“典兵禁,备盗贼。”然东汉建武六年已省去郡国都尉(偶或有事即置),故此处所谓“承望都尉”,当是指西汉制度。志称亭长“承望都尉”,当直属县尉。《续汉书·百官志》:“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案索行寻,案察奸宄,以起端绪。”注引《汉官仪》曰:

亭长课徼巡。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剑,甲铠。鼓吏赤帻行縢,带剑佩刀,持楯披甲,设矛戟,习射。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亭长持二尺板以劾贼,索绳以收执贼。  

又引《风俗通》曰:

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

是知汉时亭长属县尉,与游徼(属功曹)一样,皆主治安,然亭长(负弩、亭父)、亭候常驻于亭中,与游徼分巡乡、部不同;亭下又设有邮(当即沿袭秦简所见的“敦”而来,盖在和平年代兼掌邮传,改称为“邮”),亦以“司奸盗”为主要职责。

据表1,亭长的设置,与游徼部、乡之间,也没有对应关系。盖乡、游徼部、亭三者,乃为平行的关系,互不隶属。亭长的数量远高于游徼数与乡数,说明亭的设置比游徼部、乡要密集得多。大致说来,一乡有两三个到五六个亭;东安县仅置一乡,有九个亭,当是置亭最为密集的乡。

游徼、亭长皆以主掌治安事务,得兼理某些司法事务,而乡啬夫(有秩)以一乡之长身份,得主一乡之司法(已见上文),三者之间,亦必有交汇重合。《风俗通义》谓:

亭亦平也,民有争讼,吏留平处,勿失其正也。亭吏旧名负弩,改为亭长,亭长者,一亭之长率也。陈、楚、宋、魏谓之亭父,齐谓之师。 

王利器先生说 :“平处”一作 “辨处”。盖民间争讼,亭吏可将之留置于亭中,予以调处评判,尽可能给予公正的处理。《潜夫论·爱日篇》云: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从此观之,中材以上,皆议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乡亭部吏,足以断决,使无怨言。然所以不者,盖有故焉……夫直者贞正而不挠志,无恩于吏。怨家务主者结以货财,故乡亭与之为排直家,后反覆时吏坐之,故共枉之于庭。

是乡亭部吏,皆参与诉讼断决。根据这里的说法,当是乡亭吏直接受理诉讼,故可以接受争讼方的货贿,并因此而影响判决。“共枉之于庭”当指县廷。“后反覆时吏共坐之”,郑注云: “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是说诉讼双方如有不服,方才上诉到县廷。这条材料说明,乡、亭皆有基层司法审理之权。

乡、亭皆有审理诉讼案件之权,在长沙五一广场所出东汉简牍中可以见到证据。木两行CWJ1③:325-2-11与木两行CWJ1③:325-2-1当可缀联在一起(中间仍在残缺):

宅舍。祖给事县署西市亭长,他犯,亡。姃转还,居曲平亭部,贫穷无钱以偿。谭/请祖出,诡促偿谭。唯/□□姃名数户下。谭比,自言:□还驩、姃等。又谭所讼辤:讼事在乡,当为治决。请以谭、汎属/南乡有秩明等决治处言。□□勤职事,留迟无状,惶恐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  

此案缘由始末不详,但简文明言案件在乡,当由乡司审理治决。“讼事在乡,当为治决”,应为引用当时律令规定。

乡司当可审理经济案件。木两行CWJ13:325-1-45A:

永初元年八月庚子朔廿一日庚申,广成乡有秩、佐种、助佐赐叩头死罪敢言之:/廷移府记曰:男子王石自言:女子溏贞以永元十四年中,从石母列贷钱二万未/

简文虽不全,但此案显然关涉经济纠纷,其初审应当是由广成乡负责的。

但杀人、强盗等较重的治安案件,则显然由亭长负责处理。木两行CWJ13:263-14A、B: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广亭长晖叩头……/杀桑乡男子黄,徼匿不觉,并同产兄肉复盗……/广亭长毛晖名印。/六月日邮人以来。/史白开。/

徼杀人逃亡并强盗案,是由广亭长毛晖负责并报告的,然广亭长并不负责此案之审理,只是将案情向县廷报告。而亭长亦得审理一般性经济纠纷案件。木两行CWJ1③:325-4-43:

理讼掾伉、史宝、御门亭长广叩头死罪白:/廷留事曰:男子陈羌自言:男子董少从羌市马,未毕三千七百。留/事:到五月诡责,治决处言。伉、宝、广叩头,死罪死罪:奉得留事,辄召/少,不得实问。少比舍男子张孙、候卒张尊辤:少七月廿八日举家辟,则/辄与尊、孙集,平少所有什物,直钱二千七百廿,与羌,尽力晓喻。少出,与/羌校论。谨籍少所有物,右别如牒。少出,辤有增异。复言。伉、宝、广惶恐/叩头,死罪死罪。/

董少拖欠陈羌马价案,是一桩经济纠纷案,御门亭长广参与其中,说明亭长得参与一般性民间诉讼案的审理。而在这个案件中,并不见有乡啬夫。木牍CWJ13:325-5-21所记案情与此相似:

兼辤曹史煇、助史襄白:民自言,辤如牒。/教:属曹分别白案。惠前遣姊子毐、小自言:

易永元十七年/中,以由从惠质钱八百,由去,易当还惠钱。属主记为移长刺部。/曲平亭长寿考实未言,两相诬。丞优、掾畼议,请敕理讼/掾伉、史宝实核治决会。/延平元年八月廿三日戊辰白。/月廿五日复白。/君教诺。/

惠诉易欠钱案,初由曲平亭长寿负责审理;后因两造不服,才由理讼掾伉、史宝审理。此案也是经济纠纷案。

游徼似并不负责狱讼审理,是较为单纯的治安官员。游徼的地位当在亭长之上。长沙五一广场所出东汉简牍木两行CWJ12:124:A: 

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东部劝农贼捕掾迁、游徼尚、驷望亭长范,叩头死罪敢言之:廷书曰言:男子吴辅斗伤弟妻,亡,逐捕有书。辅以微辦,贼伤,所犯无

简文中的“廷书”当是临湘县所下达,故“东部”当是临湘的东部,尚当为东部游徼,其署名在东部劝农贼捕掾迁之下,驷望亭长范之上,地位显然在亭长之上。

三、里父老与里治中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里魁即里正,亦即秦代的里典,似乎秦时与里典并称的“老”,入汉后不再设置,或发生了变化。然东汉时何休在解释周代井田制时说:

一里八十户,八家共一巷,中里为校室。选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辩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马。父老比三老、孝悌官属,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时,春,父老及里正旦开门坐塾上,晏出后时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谷毕入,民皆居宅,里正趋缉绩。

按照何休的说法,里父老与里正并称,其与乡三老、县三老及孝弟、力田属于同一序列,职掌教化。这里是何休的理想之言。实际上,里父老还要负责征收赋税。《居延汉简》中有两条资料,说明里父老要负责征收赋钱。简45·1A:

东利里父老夏至等教数

荧    秋赋钱五千    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

阳                    纯□亲具。

简文内容应当是东利里父老夏至等,收纳秋赋钱五千钱,交到西乡有秩志臣、乡佐顺临处;纯□可能是西乡的史之类小吏,由他出具了收据。又,简526.1A:

  □              □□里父老□□

□ 秋赋钱五千   正安释□□

□              啬夫食、佐吉□

北  

简文第二行中的“正”当是里正。这是某里父老和里正征收该里秋赋五千钱,交给乡啬夫食和乡佐吉。

里父老还要负责道路与水利设施的修治。河南偃师出土张仲有修通利水大道刻石(或称“东曲里通利水大道刻石”)刻于东汉永元十年十月十一日,其文云:

永元十年十月十一日都乡□□□□□/作后□书□虐訾大道东乡内东曲里/人。东索渠□伯长决以东□訾追捕/盗贼。□□□泥淖,道不通,使东曲里以民保/泥□里浚,徙土增道中,畀下通利水大道,以无/回,永不上渠道,传后世子孙。时长吏/王君,即使东曲里父老冯建□食□□□□/作□波□坍,畀下通水大道,又为□保。时将作/吏邓张仲有□□约束,决取瓦石,立其/□□□□□时□□可答可守客舍/……  

此通碑文的大意是:东索渠□伯长奉命在东乡追捕盗贼,而一条联系都乡与东乡间的大道泥泞不通,乃下令东曲里(当属于东乡)民户修治道路,在路边挖土垫高路面,并同时疏浚路旁的水渠。受命负责此项道路修治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是将作吏邓县张仲有,而直接带领东曲里民户兴工劳作的,则是东曲里父老冯建等。在这里,里父老受命兴役,整治道路,显然是役职。

因此,我们认为汉代的里父老虽然名义上职掌教化,但实际上乃是一种职役,与里正一起收纳赋钱,兴工服役,并共同维护里中治安。《汉书·酷吏传》记“尹赏”为长安令:

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捍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 

此处之“父老”,在里正之下,伍人(伍长)之前。上引《续汉书·百官志》说民有什伍,“什主什家,伍主五家”,而伍、伍长颇可见,唯什长却甚少见到。所谓里父老,很可能就是里中的什长,换言之,每里可能有十个父老。

河南偃师所出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为我们探究里父老的情形提供了很好的资料。根据黄土斌、宁可、俞伟超、邢义田等先生的校释,我们先将券文抄录如次: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左巨、单力、于稚、锜初卿、左中、文□、于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对于这方石券,从释读到分析,各家说法不同,差异甚大,兹不具析。总的说来,这方石券的大意是:东汉章帝建初二年(77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于季、左巨等25位父老僤的成员(单侯、单子),在里治中(里的办公处,见下文)共同订立这份约束(僤的规 章、章程)。这个僤成立于五年前(永平十五年,72年),当时僤的成员共集资了61500钱,用这笔钱买了82亩地(平均每亩750钱,价格很低)。现在制订这个章程,旨在解决一个新问题,即僤中有的成员按照赀次(资产与顺序,或资产顺序),应当为“里父老”者,可以借用僤中的田经营,以收获的谷实等物,供给开销;如果资产减少(赀下)不再够资格充任父老,需要把田交出,转给其他为里父老者。这些田就这样子孙传下去。如果成员有过世的,由他的后代接替,每户一人。如果僤的成员都不中赀,不够充任里父老的资格,于季、左巨等人可将田租出去。

关于此份券约中的侍廷里父老僤的性质,各家说法不同。我们基本认同邢先生的看法,认为应读作“侍廷里父老僤”,其性质是侍廷里的父老们组成的一个僤。父老,如邢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是指有一定赀产的里中领袖。僤,又作单,宁可、黄土斌与俞伟超先生皆举出很多证据,说明僤是一种组织。邢先生进一步指出:僤可能都是为特定目的而组织的团体,其性质属于私人结社,认为: “汉代人为了耕作(街弹)、丧葬(孝子单、万岁单?)、商业、生产贩买(中服共侍约、酒单?)、政治(张俭之土单)、地方行政(父老僤)或徭役(正弹、正卫弹,疑为正卒或卫卒之弹)等各式各样的目的,组成团体;且有组织、有领袖,也有规章约束。它们结合的原则不一定是血缘的,也不一定是地缘的,可能是基于职业、生活或政治的理念。”

那么,侍廷里的这个僤,又是为了什么目的而结成的呢?邢先生从“父老”的释义出发,认为它是为地方行政而组织的,从而把“侍廷里”释为里名。在邢先生的基础上,结合《中服共侍约》,我们认为这里的“侍”当与“中服共侍约”中的“侍”字同样解释,即释作“事”。廷,当指县廷与乡廷;里,当即乡里之里。所以,这个券约,就是中赀可能被选任为里父老的人,为了应承县、乡选任的里父老之任,而组织起来的一个组织。“里父老”是要到县廷、乡廷与里中去“侍”(事)的,所以,它其实是一种负担与责任,中选之人也要有一定的赀产要求。组织这个僤,并且集资买了82亩田,作为集体资产,以补贴出任里父老的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如果僤中成员的资产都不符合出任里父老的资格,那么,于季、左巨等可将僤的田产出租,换言之,也将由承租僤田的人出任里父老。显然,僤田的收入,也就是出任里父老的报酬。

所以,里父老之任,实际上是一种职役。于季、左巨等里父老25人,组织了一个“僤”,以应对县、乡廷的“事”。他们应当是需要轮充前去“侍廷”的里父老。换言之,我们认为一个里中有若干的父老,轮流充任当值的父老,其身份大约相当于十家之长,亦即什长。

于季、左巨等里父老聚会订立约束的场所,被称为“里治中”,当即里的办公处所。上引《春秋公羊传》何休注曰:“中里为校室”,意思是说,里的正中间有一个校室。校室,应即里的治事之所,也就是“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所见的“里治中”。所以,汉代的里应当是有办公场所的,里正当在校室(里治中)办理公务,里父老也在那里聚会议事。

我们认为里治中当是“里”的办公场所,还可以补充一个重要证据。岳麓书院藏秦简0443+0544+0665:

廿年二月辛酉,内史言:里人及少吏有治里中,数昼闭门不出入。请:自今以来敢有□来□□□/昼闭里门,擅赀伪□□□□□□□□□者,县以律论之。乡啬[夫]、吏智(知)而弗言,县廷亦论。乡/啬夫、吏令典、老告里长,皆勿敢为。敢擅昼闭里门,不出入□□,赀乡啬夫、吏,智(知)弗言,县廷赀/

里人,当即下文之里长;少吏,据下文,当指里之典、老。典、老与里长治里中,数昼皆闭里门,不出入,说明里中有其治所。里中之治所,当即所谓“里治中”。

四、再谈乡、里与亭、丘的关系

关于长沙五一广场所出东汉简牍中所见的 乡、亭、里、丘及四者之间的关系,整理者指出:

从简文中各级行政划分叙述中可探索各区划间的统属关系,说明当时不仅有乡辖里的居地划分,同时也有乡统亭、亭辖丘的区域划分,两个体系共存,许多乡、里、丘的名称也见于走马楼三国吴简,说明某些体制一直沿用至三国时期……乡设有秩、啬夫,见南山乡有秩、都乡有秩、南乡有秩;由佐、干等处理日常事务,见南乡佐、剧乡佐、乡干等。诸亭设长,见都亭长、东门亭长、湘中亭长、逢门亭长、广亭长等。里设正,又见正干;伍设伍长,见都伍长,亦称小伍长。 

整理者认为长沙五一广场简牍说明东汉时有两个体系并存,既有乡辖里的居地划分,又有乡统亭、亭统丘的区域划分。其说看似成理,然细究之,却并不能成立,盖乡、里乃是户籍系统,虽与居地相关,但却主要是户籍归属;而亭、丘则是治安系统,是按地域、聚落划分的。

简文述及编户身份时,一般使用乡里为称。如五一广场简CWJ13:263-59:

零陵湘乡南阳乡新亭里男子伍次,年卅一,长七尺,黑色,持船一,绢三束,矛一支。 

简文述男子伍次年龄、身高、肤色及携带物品甚悉,或属通缉令性质。又,木两行CWJ1①:85: 

书輙逐召廼考问,辤:本县奇乡民,前流客,占属临湘南乡乐成里。今不还本乡,执不复还,归临湘。願以诏书“随人在所占”。谨听受占。定西。

廼本是奇乡之民,以流客身份,占籍属临湘县南乡乐成里。简文引诏书“随人在所占”的规定,允许廼根据居地原则,占籍南乡东成里。

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西汉简牍1系刑案文书:

荣成里徐谭十月十四日甲辰,□□以刀刺西长里孙宣/利□桑未宣梁里徐竖十月十七日丁未,卖刀□刃共伤衜何十八/永昌里未毋□十一月二日,人侍□□刀刃□伤衜满里徐二/□知何人十一月六日乙丑夕,以刃伤利成里孙子游□赖头/强盗所□胡母长子皀衣一荚十七,俞君孙皀衣钱五十□/乡钱百一十,并直三千四百。/

徐谭是荣成里人,孙宣是西长里人;桑未当是利成县的乡名(“利”字下所脱,当为“成”字),徐竖当是利成县桑未乡宣梁里人;未毋是永昌里人,徐二是满里人;孙子当是利成里人。在这份文书中,除徐竖为利成县桑乡宣梁里人之外,述及其他人所属乡里,皆但言其里,未及于乡,说明它很可能是一份乡司的文书,所报告之事,均发生在同一乡中。

长沙东牌楼出土户籍文书,亦皆以“里”指称编户籍属。如建宁四年(171年)益成里户人公乘某户籍:

建宁四年益成里户人公乘某,卅九,筭卒,笃夅。子公乘石……/……卅七,筭卒,笃夅。/

益成里显然是公乘某及其子石的籍属。

而简文在述及人户居地时,则多以亭、丘称述。如五一广场简木两行CWJ13:264-30:

辄部贼曹掾黄纳、游徼李临,逐召贤。贤辤:本临湘民,来客界中。丞为洞所杀后,贤举家还归/本县长赖亭部杆上丘,去县百五十余里。书到,亟部吏与纳力逐召贤等,必得以付纳。/

贤籍属临湘县,“来客界中”,显然是离开了其原籍所在地。其原住地当在临湘县长赖亭部杆上丘,这是其居地所在,并非户籍的表示方式。又,五一广场简木两行CWJ1①:93: 

皆曰:县民占有庐舍,长赖亭部庐蒲丘弩与男子吴赐、杨差、吴山、备芧,/与男子区开、陈置等,相比近,弩与妻锡、子女舒、舒女弟县,备与子女芧。/

弩与吴赐、杨差、吴山、备芧、区开、陈置等,大抵皆住在长赖亭部庐蒲丘,居地“相比近”。五一广场简木两行CWJ1①:113与木两行CWJ1③:172当可缀联在一起(中间仍有残缺)

广亭部董,上丘;旦,桥丘,与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习,辅农以田作,莫旦绩纺为/事。普以吏次署狱掾,董良家子,给事县 备狱书佐。不处年中,良给事县。永初元/  

姓名如牒:普,都乡三门亭部;董、旦,桑乡广亭部。董与父老、母何同产兄辅、弟农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处年,嫁为良妻,与良父平、母真俱□□□庐舍。/

董,居住在广亭部(在桑乡境内)的上丘;旦,住在广亭部桥丘。烝、願、雷、勒的居地皆与他们相近,互相很熟悉,农耕中相互帮助,早晚共同纺织。都乡三门亭,当指三门亭在都乡境内。此段简文所述的亭、丘,皆当指居地。五一广场简木两行CWJ13:292-6所记与此相似:

详弟终,终弟护、晨,与父宫同产兄夜、夜弟疑,疑女弟捐、戆,与母妾同产/弟强、除,与妻委,子女婴俱居,自有庐舍,伦亭部,尼、晨、除汉丘,戆上辱丘。与  

尼、晨、除等居住在伦亭部的汉丘,赣等居住在上辱丘。木两行CWJ1①:95-1: 

郭亭部市不处姓名男子鲜鱼以作 ,今年正月不处日,持随漻溪水上解丘徐/舍,卖得米卌四斛。三月不处日,持米下于于横溪 尽。余米五十斛在徐舍。冯立。/

不处姓名男子居住在郭亭部的市中,到上解丘徐舍处去卖鱼。郭亭部市和上解丘分别是不处姓名男子与徐的居地。

因此,简文中的表达很清楚:述及籍属时用乡、里,述及居地时用亭、丘。亭、丘当然位于某乡某里境内,但乡里是籍帐赋役系统,亭丘是治安系统,二者之间并没有统属关系。某乡某里之人未必居住其在籍属乡里范围的亭、丘,而可能居住在别的乡里范围内的亭丘里。五一广场简木牍CWJ1③:71-26: 

●案都乡漻阳里大男马胡、南乡不处里区冯,皆坐。冯,生不占书;胡,西市亭长。今年六月……胡、冯及汎所从□/汝曹护我。胡、冯、亥、建可,即俱之老舍门。汎令亥、建、冯入老舍,得一男子,将□□以将老出门。汎以……持矛刺老□□□/建辜二旬内其时立物故。汎、胡、建、冯、亥谋,共贼杀人。已杀,汎本造计谋皆行,胡……名数……冯□,建格物故,亥、□及汎等别劾……/永元十六年七月戊午朔十九日丙子,曲平亭长昭劾,敢言之。临湘狱:以律令从事。敢言之。

此份文书应当是临湘县狱曹(狱掾、史)的爰书。案情大概是:永元十六年六月,在汎的主谋下,汎、马胡、建、区冯、亥等五人闯入老的舍,杀死了老。“持矛刺老”即直接杀死老的人,应当是建,故适用“斗伤人,而以伤辜二旬中死,为杀人”之律,以杀人罪治之。亥、汎二人另行劾治。而马胡、区冯则由曲平亭长昭提出劾治。在这个案件中,大男马胡籍属都乡漻阳里,职任西市亭长,西市亭应当在都乡范围内;案件由曲平亭长昭劾治,则案件发生地(亦即被害人老的舍)在曲平亭辖区内。区冯虽然是南乡不处里人,却“生不占书”,即没有户籍,很可能是在临湘城中流浪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沙东牌楼所出东汉简牍中,也见有以“丘”表示某人身份的材料。如度上丘郭某名簿木简上先用粗笔大字书“度上丘”三字,后以细笔小字书“郭”字,其下残。由于简文残缺,我们无法知悉郭某在何种情况下以居地度上丘表示其身份。中平三年(186年)何君□从伍仲取物券:

中平三年二月,桐丘男子何君□从临湘伍仲取  /十月当还。以手书券信。同文。/

这显然是民间契约性质的文书。何君□在借契中以自己的居地表示身份,说明在民间交往中,居住的村落(丘)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五、关于汉代乡里制的几点新认识

严耕望先生曾述及汉时乡有城郭为治所,且举出三证:一是正文所引《汉书·朱邑传》,二是《续汉书·郡国志》所记乡城甚多,三是秦汉用兵常有“拔乡”之语。本文关于汉代乡廷的讨论,即受严先生之启发而来。在严先生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试图说明,汉代在乡廷中治事的,主要是乡啬夫或有秩,并无啬夫(或有秩)与游徼、三老共治于乡廷之事。此其一。

其二,一般认为,汉代游徼按乡设置,得称为乡游徼,乃乡有秩或啬夫之佐贰。严先生 说:“其与有秩之关系,盖亦如郡尉之于郡守,县尉之于县令长。”然东汉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所记东海郡各县所置有秩、啬夫与游徼数,游徼数大抵皆少于乡数,说明游徼当按部(地域)设置,其所负责警巡的地域,大都比乡大,或者包括数个乡。因此之故,游徼并不常驻于乡廷之中。乡司、游徼、亭长三者职掌,皆涉及司法、治安事务。就管辖的地域范围而言,游徼所辖地域最大,可能包括数个乡;亭长的管辖地域一般比乡小。就职权分划而言,乡司(有秩或啬夫)得审理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游徼职司分巡区域内的治安,特别是刑事犯罪;亭长负责其辖区内的治安,亦得审理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就隶属关系而言,游徼与乡司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亭长在治安事务方面,则主要向游徼负责。

其三,汉代的里父老,当沿袭秦时“里老”而来,与里正共同负责里中赋役征纳,兴工服役,并共同维护里中治安;同时亦承望县、乡三老,职掌教化。每里当有若干里父老,其地位大致相当于什长(则按照制度,百户之里当有十个父老),当轮流应承县、乡选任的里父老之任,并共同负责本里的自我组织或“自治”。里正的办公场所及里父老们聚会之所,得称为“里治中”或“校室”。

最后,乡里的编排,其初应当是根据居住地原则,按村落、地域案比户口,编组为里、乡的。换言之,一个里既可能是一个拥有百户左右户口的村落,也可能包括若干村落(合若干村落为一里);乡则是以一个较大聚落为中心(乡廷所在)、包括多个村落的地域。在乡里编排之初,著籍户口所属的乡里与其居住的村落、地域是对应的。后来,随着人口迁移、户籍变动,有的著籍户口脱离了其原属里、乡的村落、地域,移至其他里、乡的村落、地域去居住,遂使著籍户口所属的里、乡与其实际居住的村落、地域相脱离。因此,东汉中后期简牍中,述及民户籍属时多用乡、里,述及居地时则多用亭、丘;乡里属于籍帐赋役系统,亭丘属于治安系统,二者之间并没有统属关系。 

(注:为了便于阅读排版,文章中注释和参考文献省略,引用请参照原文。)

信息来源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5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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