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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西奇教授

專題視點:鄉里制度與地方控制

特約主持人:魯西奇 (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主持人弁言:

制度史研究,主要根據律令規章、文書檔案及史傳碑銘等相關材料,考述制度之形成、內涵、某項或某類制度在制度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並探究其根源與意義;歷史地理研究,主要關注諸種地理空間要素的歷史演變過程,以及空間要素在歷史進程中的地位與作用,探究人類活動與地理環境之間的關係。將制度史研究與歷史地理研究相結合,則試圖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着眼於制度的實行過程、空間展開及其區域特性,考察某一項制度(如鄉里制度)被推行到全國各地區的過程、在實行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區域差異,分析制度性規定如何“落實”到具體的地方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體系之中,從而形成“地方性的制度”,以揭示國家制度與地方社會之間的關係。

中國曆代王朝對於廣大疆域範圍內不同人羣、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形態各異的不同區域的控制,包括政治控制與社會控制兩個層面。所謂“政治控制”,乃是通過軍事征服、暴力強制與威脅、行政管理等權力手段與方式,實現對於特定區域範圍內諸種人羣的人身控制,資源佔有、分配和利用;“社會控制”,則是指在政治控制的基礎上,以社會關係體系的建構爲中心,通過對社會諸種力量的利用、組合,社會資源的分配,將特定區域的社會關係體系納入到政治控制體系之中,使之成爲政治控制體系的一部分或同構體,實現社會體系與政治體系的耦合。無論政治控制,抑或社會控制,均需要通過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將不同地區的各種人羣“固定”在王朝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體系中,使之成爲體系的組成部分。

所謂“鄉里制度”,簡言之,就是由“鄉”“裏”構成的鄉村控制制度,是王朝國家立足於統治的需要而建立的、縣級政權以下的、直接或間接地控制鄉村民戶與地域、以最大限度地獲取人力與物力資源、建立並維護鄉村社會秩序的控制制度。它是王朝國家爲主導建立的、自上而下地控制鄉村資源、社會與文化的制度,其目標在於控制鄉村民衆的人身與物質財富、建立並保持王朝國家在鄉村的統治秩序。在這個意義上,鄉里制度乃是王朝國家諸種統治制度的組成部分,是王朝國家控制地方的工具。而在王朝國家的諸種基本統治制度中,鄉里制度(以及與之密切關聯的田制和賦役制度)的地方差異性表現得最爲突出。

基於以上認識,我們組織了兩篇文章。《漢代鄉里制度的幾個問題》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側重於討論鄉廷、裏治中的位置,鄉司、遊徼、亭長職司分劃及其轄區的空間關係,以及鄉、裏與亭、丘的關係,試圖將鄉、裏進一步落實到具體的地域空間上。《“舊官人、首望及爲鄉閭所服者”:唐初西州治理的社會基礎》則試圖討論,唐朝主要依靠哪些人去治理其新徵服的區域(如西州),特別是依靠哪些人在西州實行唐王朝的鄉里制度,以有效地控制西州地方社會。兩篇文章考察的問題均相當具體細緻,而其試圖將制度史研究與歷史地理研究相結合、將王朝國家的政治控制與社會控制相結合展開考察,這樣的努力方向卻是清楚的。 

漢代鄉里制度的幾個問題

作者簡介:

魯西奇,男,武漢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研究專長

主要從事中國古代史與歷史地理研究。出版《區域歷史地理:對象與方法——漢水流域的個案考察》(廣西人民出版社,2000)、《漢水中下游河道變遷與堤防》(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城牆內外:古代漢水流域城市的形態與空間結構》(中華書局,2011)、《漢中三堰:明清時期漢中地區的堰渠水利與社會變遷》(中華書局,2011)、《人羣•聚落•地域社會:中古南方史地初探》(廈門大學出版社,2012)、《中國歷史的空間結構》(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中國古代買地券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14)、《何草不黃——漢書斷章解義》(文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長江中游的人地關係與地域社會》(廈門大學出版社,2016年)等專著九種,《漢口:一箇中國城市的商業與社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漢口:一箇中國城市的社區與衝突》(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中古契約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等譯著三種,發表學術論文近百篇。研究成果曾獲湖北省社科優秀成果三等獎、福建省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兩次)。入選首批教育部“新世紀人才計劃”(2004年度)。

在研科研項目:

1.  “中國歷史上的濱海地域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4ZDB026。

摘 要

漢代鄉廷有固定治所,鄉嗇夫或有秩常駐於鄉廷治事。鄉司得審理普通民事訴訟案件。遊徼當按部(分地域)設置,並非按鄉設置,亦非鄉嗇夫或有秩之佐貳。裏父老是役職,定製每裏當有十名父老,輪流執役,與里正一起徵發賦役,共同維護裏中治安。里正治事與裏父老議事之所,稱爲“裏治中”。鄉、裏屬於籍帳賦役系統,亭、丘屬於治安系統,二者之間並沒有統屬關係。

關鍵詞: 鄉里制;漢代;簡牘

關於漢代的鄉里制度,自嚴耕望、王毓銓先生以來,已有諸多研究,亦已形成若干共識:(1)漢代沿用秦制,於城邑及交通要害處置有亭,亭置長、佐、候、求盜、亭父等亭吏,隸屬縣尉,主求捕盜賊。(2)鄉是縣以下重要的地域性行政管理單位,置有秩(或嗇夫)、三老、遊徼等,各有所掌:有秩(或嗇夫),爲一鄉之長;或亦有鄉佐,爲有秩(嗇夫)的副手,而專掌賦稅;三老掌一鄉之教化;遊徼掌一鄉治安。(3)裏是最基本的管理單元,每裏一百戶;裏有裏魁,或稱里正,又有父老、祭尊等。(4)伍是最基層的居民編排單位,五家編爲一伍,各置有長,亦稱爲伍老。 ① 在這些共識的基礎上,還有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如鄉廷的駐地,鄉司與遊儌、亭長之間的關係,裏父老的性質與“裏治中”的意指,以及鄉、裏與亭、丘間的關係等。本文即圍繞上述四個 問題,略加討論。

一、漢代的鄉廷

《續漢書·百官志》述鄉置有秩、三老、遊徼三職,各有所掌:

鄉置有秩、三老、遊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爲役先後,知民貧富,爲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爲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遊徼掌徼循,禁司奸盜。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鄉有秩或嗇夫治事之所(衙署),得稱爲“鄉廷”。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戶律》:

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輒移戶及年籍爵細徙所,並封。留弗移,移不併封,及實不徙數,盈十日,皆罰金四兩;數在所正、典弗告,與同罪;鄉部嗇夫、吏主及案戶者弗得,罰金各一兩。

吏、令史,當是指縣中的吏與令史,他們在八月案比時被分發到各鄉,匯合鄉有秩或嗇夫一起案比戶口,案比之後的戶籍的原始記錄即留在鄉廷。吏主,當即主吏,即主持其事的吏。正、典,釋文註釋稱:“里正、田典”。其下文稱: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封府戶;節(即)有當治爲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令若丞印,嗇夫發,即襍治爲;臧府已,輒復緘閉封臧。不從律者,罰金各四兩。其或爲詐僞、有增減也,而弗能得,贖耐。官恆先計讎,□籍□不相(?)復者,系劾論之。

則知八月案比之後形成的諸種戶籍、地籍等籍簿,都要送呈縣廷。在縣廷有專門收藏這些籍簿的機構,蓋以每個鄉爲單位,其所有的籍簿別爲一“府”,府下蓋按諸裏,分別篋匣。收藏好之後,就蓋上縣令或丞的印,封閉,不得擅自開視。

鄉嗇夫(或有秩)在鄉廷上班。《後漢書·鄭玄傳》:

鄭玄,字康成,北海高密人也……玄少爲鄉嗇夫,得休歸,常詣學官,不樂爲吏,父數怒之,不能禁。

鄭玄在本縣做鄉嗇夫,要到鄉廷去值班。休假回到高密縣城,才能詣學官。鄭玄做嗇夫的鄉廷,顯然不在高密縣城裏。《漢書·朱邑傳》:

朱邑,字仲卿,廬江舒人也。少時爲舒桐鄉嗇夫……及死,其子莽之桐鄉西郭外,民果共爲邑起冢立祠,歲時祠祭,至今不絕。

朱邑少時爲舒縣桐鄉嗇夫,死葬桐鄉西郭 外,則知桐鄉駐地有“郭”,而朱邑爲嗇夫時住在桐鄉郭內。《漢書·黃霸傳》記黃霸爲潁川太守,“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以贍鰥寡貧窮者。然後爲條教,置父老師帥伍長,班行之於民間,勸以爲善防奸之意,及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去食谷馬”。顏師古注:“郵行書舍,謂傳送文書所止處,亦如今之驛館矣。鄉官者,鄉所治處也。”鄉官與郵亭並列,顯然是指衙署。

有秩、嗇夫職司聽訟,其審理一般案件即在鄉廷。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在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

告訴與自告可以去縣廷,也可以去所在的鄉。鄉官接到告訴或自告之後,要書面記錄下來,上呈給縣、道之官。

鄉嗇夫(有秩)即有審理訴訟之權,鄉廷遂得設有監獄。《漢書·刑法志》雲:“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桀務私,奸不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注曰:“鄉亭之獄曰豻。”則知漢時鄉、亭皆置有獄。

漢時鄉廷有固定治所,於《續漢書·郡國志》及劉昭補註所記諸鄉聚之名,亦可見出。據《續漢書·郡國志》,河南尹雒陽縣有士鄉聚,劉昭補註雲:“馮異斬武勃地。”士鄉聚顯然就是士鄉鄉廷的駐地。雒陽縣又有圉鄉,注云:“《左傳》昭二十二年單氏‘伐東圉',杜預曰:縣東南有圉鄉。”圉鄉在雒陽縣東南境,《郡國志》所記之圉鄉當是指圉鄉的駐地。河南縣有蒯亭,注云:“《左傳》昭二十三年尹辛攻蒯。《晉地道記》曰:‘在縣西南,有蒯亭。'”蒯鄉駐地置有亭,稱爲蒯亭,與裏耶秦簡所見貳春鄉置有貳春亭相同。河內郡軹縣有原鄉,注云:“《左傳》曰王與鄭原,杜預曰沁水西北有原城。”則知原鄉駐地有城,即稱爲原城。朝歌縣南有寧鄉,注云:“《史記》無忌說魏安僖王曰‘通韓上黨於共寧',徐廣曰寧鄉。《左傳》曰:襄二十三年‘救晉,次雍榆',杜預曰縣東有雍城是也。”則知寧鄉駐在雍城。河東郡皮氏縣有耿鄉,注云:“《左傳》閔元年晉滅耿,杜預曰縣東南有耿鄉。《博物記》曰有耿城。”也說明耿鄉治於耿城。此類例證甚多,不具舉。

常駐於鄉廷治事的,大約主要是鄉嗇夫(有秩)。鄉遊徼當由縣中派出,分部(地域)巡視檢查,並不常駐於鄉廷。鄉三老並非吏職,嚴耕望先生證之已明,故鄉三老平時當居於村落之中,未必要常駐鄉廷治事。謝承《後漢書》卷四:“吳祐遷膠東相,民有詞訟,先令三老以孝悌喻解,祐身至閭里和之,吏民不忍欺。” 則三老與“民”同居於閭里。

二、鄉司、遊徼、亭長間的關係

遊徼之職,不見於秦,睡虎地秦簡與裏耶秦簡中均未得見,當爲漢代所新置者。據上引《續漢書·百官志》,遊徼似按鄉設置,即每鄉置有一個遊徼。然漢代文獻中又甚少見到鄉遊徼,而多見有部遊徼。《宛令李孟初神祠碑》(永興二年,154年)所見之“遊徼”以“南部”爲稱,當是“部遊徼”。甘肅武威磨咀子十八號漢墓所出《王杖十簡》亦見有“部遊徼”。 嚴耕望先生嘗考漢世諸縣置有遊徼,曾舉出數例,多稱爲“縣遊徼”。那麼,鄉遊徼、部遊徼與縣遊徼三者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呢?

嚴先生曾臚列《堂邑令費鳳碑》《中部碑》《蒼頡廟碑側》及《嘉祥武宅山縣令導從圖刻像》所見之“門下游徼”,認爲縣遊徼猶郡府門下督盜賊,職近賊曹,秩不及百石,隸屬功曹。嚴先生注意到“碑傳所見遊徼,其中或有出部者”,然未加討論,僅謂“惟同是縣吏,故統稱縣職歟?”考門下游徼,當居於縣中,常跟從縣令。《後漢書·獨行列傳·王忳傳》記王忳任郿縣令,至斄亭,有女鬼訴其家十餘口爲亭長所殺,忳問亭長姓名,女子曰:“即今門下游徼者也。”王忳“召遊徼詰問,具服罪。”則此門下游徼即跟從縣令王忳出巡者。《續漢書·輿服志上》:“公卿以下至縣三百石長,導從置門下五吏,賊曹、督盜賊、功曹,皆帶劍,三車導;主簿、主記,兩車爲從。”這裏的“門下五吏”(賊曹、督盜賊、功曹、主簿、主記),當如陳直先生所釋,“在屬吏中應成爲另一系統之政權組織,出則導車從,入則參機要,爲最親信之僚屬”;“門下等於吏屬中之內廷,諸曹等於吏屬中之外廷。”然則,門下游徼即屬於縣廷之“內廷”;縣遊徼則屬之“外廷”,縣遊徼中出部巡徼者,得稱爲“部遊徼”。嚴耕望先生說:“鄉遊徼實即縣職之分部於諸鄉者,屬功曹。”嚴先生又謂鄉遊徼之職掌,全與縣門下游徼相同。又引翼奉曰:“遊徼亭長,外部吏,皆屬功曹。”然則,所謂鄉遊徼、部遊徼實際上都是由縣廷派出的遊徼,分部巡徼即稱爲“部遊徼”,按鄉巡徼即爲“鄉遊徼”。因此,遊徼乃是縣吏,奉派分部或分鄉遊徼,即成爲部遊徼或鄉遊徼。遊徼當駐於縣中,奉派方巡行諸鄉或各部(多以方位劃分各部)。在鄉而言,遊徼並非常設之吏,並不常駐於鄉廷之中。

東海尹灣漢墓所出《東海郡吏員簿》所記東海郡各縣吏員設置情況,爲我們認識遊徼與鄉的關係提供了直接的資料。由表1可以見出,各縣所設遊徼與鄉之間並無對應關係,海西、下邳、郯、蘭陵、朐、襄賁、戚、費、即丘、厚丘、利成、況其、開陽、繒、司吾、臨沂、合鄉、昌慮、蘭旗、容丘、南城、陰平等縣所設遊徼數均小於鄉數,多爲兩三個鄉設置一個遊徼。承、東安、建陵、山鄉、武陽、都平、敔鄉、建鄉、幹鄉、建陽、都陽等十一個縣或侯國,只有一個鄉,亦只設有一個遊徼。但在這種情況下,遊徼當兼具門下游徼、縣境徼巡的諸種責任,並非按鄉設置的遊徼。平曲縣僅有一鄉,卻設置了兩個遊徼,其一當爲門下游徼,另一則當主縣境徼巡。所以,各縣遊徼,大抵包括一名門下游徼(隨從縣令長,在一縣只有一名遊徼的情況下,此遊徼亦具門下游徼之責)及分部巡察的部遊徼,真正按鄉設置的遊徼則非常少見。

除遊徼外,亭長亦主治安。《續漢書·百官志》: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都尉。 

都尉,即郡國都尉,其職守是“典兵禁,備盜賊。”然東漢建武六年已省去郡國都尉(偶或有事即置),故此處所謂“承望都尉”,當是指西漢制度。志稱亭長“承望都尉”,當直屬縣尉。《續漢書·百官志》:“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本注曰:……尉主盜賊。凡有賊發,主名不立,則推案索行尋,案察奸宄,以起端緒。”注引《漢官儀》曰:

亭長課徼巡。尉、遊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奸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  

又引《風俗通》曰:

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爲長,或謂亭父。

是知漢時亭長屬縣尉,與遊徼(屬功曹)一樣,皆主治安,然亭長(負弩、亭父)、亭候常駐於亭中,與遊徼分巡鄉、部不同;亭下又設有郵(當即沿襲秦簡所見的“敦”而來,蓋在和平年代兼掌郵傳,改稱爲“郵”),亦以“司奸盜”爲主要職責。

據表1,亭長的設置,與遊徼部、鄉之間,也沒有對應關係。蓋鄉、遊徼部、亭三者,乃爲平行的關係,互不隸屬。亭長的數量遠高於遊徼數與鄉數,說明亭的設置比遊徼部、鄉要密集得多。大致說來,一鄉有兩三個到五六個亭;東安縣僅置一鄉,有九個亭,當是置亭最爲密集的鄉。

遊徼、亭長皆以主掌治安事務,得兼理某些司法事務,而鄉嗇夫(有秩)以一鄉之長身份,得主一鄉之司法(已見上文),三者之間,亦必有交匯重合。《風俗通義》謂:

亭亦平也,民有爭訟,吏留平處,勿失其正也。亭吏舊名負弩,改爲亭長,亭長者,一亭之長率也。陳、楚、宋、魏謂之亭父,齊謂之師。 

王利器先生說 :“平處”一作 “辨處”。蓋民間爭訟,亭吏可將之留置於亭中,予以調處評判,儘可能給予公正的處理。《潛夫論·愛日篇》雲:

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從此觀之,中材以上,皆議曲直之辨,刑法之理可;鄉亭部吏,足以斷決,使無怨言。然所以不者,蓋有故焉……夫直者貞正而不撓志,無恩於吏。怨家務主者結以貨財,故鄉亭與之爲排直家,後反覆時吏坐之,故共枉之於庭。

是鄉亭部吏,皆參與訴訟斷決。根據這裏的說法,當是鄉亭吏直接受理訴訟,故可以接受爭訟方的貨賄,並因此而影響判決。“共枉之於庭”當指縣廷。“後反覆時吏共坐之”,鄭注云: “十日乃以職事治之於外朝,容其自反覆。”是說訴訟雙方如有不服,方纔上訴到縣廷。這條材料說明,鄉、亭皆有基層司法審理之權。

鄉、亭皆有審理訴訟案件之權,在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簡牘中可以見到證據。木兩行CWJ1③:325-2-11與木兩行CWJ1③:325-2-1當可綴聯在一起(中間仍在殘缺):

宅舍。祖給事縣署西市亭長,他犯,亡。姃轉還,居曲平亭部,貧窮無錢以償。譚/請祖出,詭促償譚。唯/□□姃名數戶下。譚比,自言:□還驩、姃等。又譚所訟辤:訟事在鄉,當爲治決。請以譚、汎屬/南鄉有秩明等決治處言。□□勤職事,留遲無狀,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此案緣由始末不詳,但簡文明言案件在鄉,當由鄉司審理治決。“訟事在鄉,當爲治決”,應爲引用當時律令規定。

鄉司當可審理經濟案件。木兩行CWJ13:325-1-45A:

永初元年八月庚子朔廿一日庚申,廣成鄉有秩、佐種、助佐賜叩頭死罪敢言之:/廷移府記曰:男子王石自言:女子溏貞以永元十四年中,從石母列貸錢二萬未/

簡文雖不全,但此案顯然關涉經濟糾紛,其初審應當是由廣成鄉負責的。

但殺人、強盜等較重的治安案件,則顯然由亭長負責處理。木兩行CWJ13:263-14A、B: 

永元十六年六月戊子朔廿八日乙卯,廣亭長暉叩頭……/殺桑鄉男子黃,徼匿不覺,並同產兄肉復盜……/廣亭長毛暉名印。/六月日郵人以來。/史白開。/

徼殺人逃亡並強盜案,是由廣亭長毛暉負責並報告的,然廣亭長並不負責此案之審理,只是將案情向縣廷報告。而亭長亦得審理一般性經濟糾紛案件。木兩行CWJ1③:325-4-43:

理訟掾伉、史寶、御門亭長廣叩頭死罪白:/廷留事曰:男子陳羌自言:男子董少從羌市馬,未畢三千七百。留/事:到五月詭責,治決處言。伉、寶、廣叩頭,死罪死罪:奉得留事,輒召/少,不得實問。少比舍男子張孫、候卒張尊辤:少七月廿八日舉家闢,則/輒與尊、孫集,平少所有什物,直錢二千七百廿,與羌,盡力曉喻。少出,與/羌校論。謹籍少所有物,右別如牒。少出,辤有增異。復言。伉、寶、廣惶恐/叩頭,死罪死罪。/

董少拖欠陳羌馬價案,是一樁經濟糾紛案,御門亭長廣參與其中,說明亭長得參與一般性民間訴訟案的審理。而在這個案件中,並不見有鄉嗇夫。木牘CWJ13:325-5-21所記案情與此相似:

兼辤曹史煇、助史襄白:民自言,辤如牒。/教:屬曹分別白案。惠前遣姊子毐、小自言:

易永元十七年/中,以由從惠質錢八百,由去,易當還惠錢。屬主記爲移長刺部。/曲平亭長壽考實未言,兩相誣。丞優、掾畼議,請敕理訟/掾伉、史寶實核治決會。/延平元年八月廿三日戊辰白。/月廿五日復白。/君教諾。/

惠訴易欠錢案,初由曲平亭長壽負責審理;後因兩造不服,才由理訟掾伉、史寶審理。此案也是經濟糾紛案。

遊徼似並不負責獄訟審理,是較爲單純的治安官員。遊徼的地位當在亭長之上。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簡牘木兩行CWJ12:124:A: 

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東部勸農賊捕掾遷、遊徼尚、駟望亭長範,叩頭死罪敢言之:廷書曰言:男子吳輔鬥傷弟妻,亡,逐捕有書。輔以微辦,賊傷,所犯無

簡文中的“廷書”當是臨湘縣所下達,故“東部”當是臨湘的東部,尚當爲東部遊徼,其署名在東部勸農賊捕掾遷之下,駟望亭長範之上,地位顯然在亭長之上。

三、裏父老與裏治中

裏有裏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裏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裏魁即里正,亦即秦代的裏典,似乎秦時與裏典並稱的“老”,入漢後不再設置,或發生了變化。然東漢時何休在解釋周代井田制時說:

一里八十戶,八家共一巷,中裏爲校室。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爲里正。皆受倍田,得乘馬。父老比三老、孝悌官屬,里正比庶人在官。吏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田作之時,春,父老及里正旦開門坐塾上,晏出後時者不得出,莫不持樵者不得入。五穀畢入,民皆居宅,里正趨緝績。

按照何休的說法,裏父老與里正並稱,其與鄉三老、縣三老及孝弟、力田屬於同一序列,職掌教化。這裏是何休的理想之言。實際上,裏父老還要負責徵收賦稅。《居延漢簡》中有兩條資料,說明裏父老要負責徵收賦錢。簡45·1A:

東利裏父老夏至等教數

熒    秋賦錢五千    西鄉守有秩志臣、佐順臨

陽                    純□親具。

簡文內容應當是東利裏父老夏至等,收納秋賦錢五千錢,交到西鄉有秩志臣、鄉佐順臨處;純□可能是西鄉的史之類小吏,由他出具了收據。又,簡526.1A:

  □              □□裏父老□□

□ 秋賦錢五千   正安釋□□

□              嗇夫食、佐吉□

北  

簡文第二行中的“正”當是里正。這是某裏父老和里正徵收該裏秋賦五千錢,交給鄉嗇夫食和鄉佐吉。

裏父老還要負責道路與水利設施的修治。河南偃師出土張仲有修通利水大道刻石(或稱“東曲裏通利水大道刻石”)刻於東漢永元十年十月十一日,其文雲:

永元十年十月十一日都鄉□□□□□/作後□書□虐訾大道東鄉內東曲裏/人。東索渠□伯長決以東□訾追捕/盜賊。□□□泥淖,道不通,使東曲裏以民保/泥□裏浚,徙土增道中,畀下通利水大道,以無/回,永不上渠道,傳後世子孫。時長吏/王君,即使東曲裏父老馮建□食□□□□/作□波□坍,畀下通水大道,又爲□保。時將作/吏鄧張仲有□□約束,決取瓦石,立其/□□□□□時□□可答可守客舍/……  

此通碑文的大意是:東索渠□伯長奉命在東鄉追捕盜賊,而一條聯繫都鄉與東鄉間的大道泥濘不通,乃下令東曲裏(當屬於東鄉)民戶修治道路,在路邊挖土墊高路面,並同時疏浚路旁的水渠。受命負責此項道路修治工程組織管理工作的,是將作吏鄧縣張仲有,而直接帶領東曲里民戶興工勞作的,則是東曲裏父老馮建等。在這裏,裏父老受命興役,整治道路,顯然是役職。

因此,我們認爲漢代的裏父老雖然名義上職掌教化,但實際上乃是一種職役,與里正一起收納賦錢,興工服役,並共同維護裏中治安。《漢書·酷吏傳》記“尹賞”爲長安令:

乃部戶曹掾史,與鄉吏、亭長、里正、父老、伍人,雜舉長安中輕薄少年惡子,無市籍商販作務,而鮮衣凶服被鎧捍持刀兵者,悉籍記之,得數百人。 

此處之“父老”,在里正之下,伍人(伍長)之前。上引《續漢書·百官志》說民有什伍,“什主什家,伍主五家”,而伍、伍長頗可見,唯什長卻甚少見到。所謂裏父老,很可能就是裏中的什長,換言之,每裏可能有十個父老。

河南偃師所出侍廷裏父老僤買田約束石券,爲我們探究裏父老的情形提供了很好的資料。根據黃土斌、寧可、俞偉超、邢義田等先生的校釋,我們先將券文抄錄如次: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裏父老僤祭尊/於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爲約束石券裏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斂錢共有六萬/一千五百,買田八十二畝。僤中其有訾次/當給爲裏父老者,共以容田借與,得收田/上毛物谷實自給。即訾下不中,還田/轉與當爲父老者,傳後子孫,以爲常。/其有物故,得傳後代戶者一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賃/田。它如約束。單侯、單子:陽尹、伯通、錡中都、周平、周蘭。/□□、周偉、於中山、於中程、於季、於孝卿、於程、於伯先、於孝、/左巨、單力、於稚、錡初卿、左中、文□、于思、錡季卿、尹太孫、於伯和、尹明功/

對於這方石券,從釋讀到分析,各家說法不同,差異甚大,茲不具析。總的說來,這方石券的大意是:東漢章帝建初二年(77年)正月十五日,侍廷裏父老於季、左巨等25位父老僤的成員(單侯、單子),在裏治中(裏的辦公處,見下文)共同訂立這份約束(僤的規 章、章程)。這個僤成立於五年前(永平十五年,72年),當時僤的成員共集資了61500錢,用這筆錢買了82畝地(平均每畝750錢,價格很低)。現在制訂這個章程,旨在解決一個新問題,即僤中有的成員按照貲次(資產與順序,或資產順序),應當爲“裏父老”者,可以借用僤中的田經營,以收穫的谷實等物,供給開銷;如果資產減少(貲下)不再夠資格充任父老,需要把田交出,轉給其他爲裏父老者。這些田就這樣子孫傳下去。如果成員有過世的,由他的後代接替,每戶一人。如果僤的成員都不中貲,不夠充任裏父老的資格,於季、左巨等人可將田租出去。

關於此份券約中的侍廷裏父老僤的性質,各家說法不同。我們基本認同邢先生的看法,認爲應讀作“侍廷裏父老僤”,其性質是侍廷裏的父老們組成的一個僤。父老,如邢先生所指出的那樣,是指有一定貲產的裏中領袖。僤,又作單,寧可、黃土斌與俞偉超先生皆舉出很多證據,說明僤是一種組織。邢先生進一步指出:僤可能都是爲特定目的而組織的團體,其性質屬於私人結社,認爲: “漢代人爲了耕作(街彈)、喪葬(孝子單、萬歲單?)、商業、生產販買(中服共侍約、酒單?)、政治(張儉之土單)、地方行政(父老僤)或徭役(正彈、正衛彈,疑爲正卒或衛卒之彈)等各式各樣的目的,組成團體;且有組織、有領袖,也有規章約束。它們結合的原則不一定是血緣的,也不一定是地緣的,可能是基於職業、生活或政治的理念。”

那麼,侍廷裏的這個僤,又是爲了什麼目的而結成的呢?邢先生從“父老”的釋義出發,認爲它是爲地方行政而組織的,從而把“侍廷裏”釋爲里名。在邢先生的基礎上,結合《中服共侍約》,我們認爲這裏的“侍”當與“中服共侍約”中的“侍”字同樣解釋,即釋作“事”。廷,當指縣廷與鄉廷;裏,當即鄉里之裏。所以,這個券約,就是中貲可能被選任爲裏父老的人,爲了應承縣、鄉選任的裏父老之任,而組織起來的一個組織。“裏父老”是要到縣廷、鄉廷與裏中去“侍”(事)的,所以,它其實是一種負擔與責任,中選之人也要有一定的貲產要求。組織這個僤,並且集資買了82畝田,作爲集體資產,以補貼出任裏父老的人。“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賃田。”如果僤中成員的資產都不符合出任裏父老的資格,那麼,於季、左巨等可將僤的田產出租,換言之,也將由承租僤田的人出任裏父老。顯然,僤田的收入,也就是出任裏父老的報酬。

所以,裏父老之任,實際上是一種職役。於季、左巨等裏父老25人,組織了一個“僤”,以應對縣、鄉廷的“事”。他們應當是需要輪充前去“侍廷”的裏父老。換言之,我們認爲一個裏中有若干的父老,輪流充任當值的父老,其身份大約相當於十家之長,亦即什長。

於季、左巨等裏父老聚會訂立約束的場所,被稱爲“裏治中”,當即裏的辦公處所。上引《春秋公羊傳》何休注曰:“中裏爲校室”,意思是說,裏的正中間有一個校室。校室,應即裏的治事之所,也就是“侍廷裏父老僤約束石券”所見的“裏治中”。所以,漢代的裏應當是有辦公場所的,里正當在校室(裏治中)辦理公務,裏父老也在那裏聚會議事。

我們認爲裏治中當是“裏”的辦公場所,還可以補充一個重要證據。嶽麓書院藏秦簡0443+0544+0665:

廿年二月辛酉,內史言:里人及少吏有治裏中,數晝閉門不出入。請:自今以來敢有□來□□□/晝閉里門,擅貲僞□□□□□□□□□者,縣以律論之。鄉嗇[夫]、吏智(知)而弗言,縣廷亦論。鄉/嗇夫、吏令典、老告里長,皆勿敢爲。敢擅晝閉里門,不出入□□,貲鄉嗇夫、吏,智(知)弗言,縣廷貲/

里人,當即下文之里長;少吏,據下文,當指裏之典、老。典、老與里長治裏中,數晝皆閉里門,不出入,說明裏中有其治所。裏中之治所,當即所謂“裏治中”。

四、再談鄉、裏與亭、丘的關係

關於長沙五一廣場所出東漢簡牘中所見的 鄉、亭、裏、丘及四者之間的關係,整理者指出:

從簡文中各級行政劃分敘述中可探索各區劃間的統屬關係,說明當時不僅有鄉轄裏的居地劃分,同時也有鄉統亭、亭轄丘的區域劃分,兩個體系共存,許多鄉、裏、丘的名稱也見於走馬樓三國吳簡,說明某些體制一直沿用至三國時期……鄉設有秩、嗇夫,見南山鄉有秩、都鄉有秩、南鄉有秩;由佐、乾等處理日常事務,見南鄉佐、劇鄉佐、鄉乾等。諸亭設長,見都亭長、東門亭長、湘中亭長、逢門亭長、廣亭長等。裏設正,又見正幹;伍設伍長,見都伍長,亦稱小伍長。 

整理者認爲長沙五一廣場簡牘說明東漢時有兩個體系並存,既有鄉轄裏的居地劃分,又有鄉統亭、亭統丘的區域劃分。其說看似成理,然細究之,卻並不能成立,蓋鄉、裏乃是戶籍系統,雖與居地相關,但卻主要是戶籍歸屬;而亭、丘則是治安系統,是按地域、聚落劃分的。

簡文述及編戶身份時,一般使用鄉里爲稱。如五一廣場簡CWJ13:263-59:

零陵湘鄉南陽鄉新亭裏男子伍次,年卅一,長七尺,黑色,持船一,絹三束,矛一支。 

簡文述男子伍次年齡、身高、膚色及攜帶物品甚悉,或屬通緝令性質。又,木兩行CWJ1①:85: 

書輙逐召廼考問,辤:本縣奇鄉民,前流客,佔屬臨湘南鄉樂成裏。今不還本鄉,執不復還,歸臨湘。願以詔書“隨人在所佔”。謹聽受佔。定西。

廼本是奇鄉之民,以流客身份,佔籍屬臨湘縣南鄉樂成裏。簡文引詔書“隨人在所佔”的規定,允許廼根據居地原則,佔籍南鄉東成裏。

江蘇連雲港市花果山出土西漢簡牘1系刑案文書:

榮成裏徐譚十月十四日甲辰,□□以刀刺西長裏孫宣/利□桑未宣梁裏徐豎十月十七日丁未,賣刀□刃共傷衜何十八/永昌裏未毋□十一月二日,人侍□□刀刃□傷衜滿裏徐二/□知何人十一月六日乙丑夕,以刃傷利成裏孫子游□賴頭/強盜所□胡母長子皀衣一莢十七,俞君孫皀衣錢五十□/鄉錢百一十,並直三千四百。/

徐譚是榮成里人,孫宣是西長里人;桑未當是利成縣的鄉名(“利”字下所脫,當爲“成”字),徐豎當是利成縣桑未鄉宣梁里人;未毋是永昌里人,徐二是滿里人;孫子當是利成里人。在這份文書中,除徐豎爲利成縣桑鄉宣梁里人之外,述及其他人所屬鄉里,皆但言其裏,未及於鄉,說明它很可能是一份鄉司的文書,所報告之事,均發生在同一鄉中。

長沙東牌樓出土戶籍文書,亦皆以“裏”指稱編戶籍屬。如建寧四年(171年)益成裏戶人公乘某戶籍:

建寧四年益成裏戶人公乘某,卅九,筭卒,篤夅。子公乘石……/……卅七,筭卒,篤夅。/

益成裏顯然是公乘某及其子石的籍屬。

而簡文在述及人戶居地時,則多以亭、丘稱述。如五一廣場簡木兩行CWJ13:264-30:

輒部賊曹掾黃納、遊徼李臨,逐召賢。賢辤:本臨湘民,來客界中。丞爲洞所殺後,賢舉家還歸/本縣長賴亭部杆上丘,去縣百五十餘里。書到,亟部吏與納力逐召賢等,必得以付納。/

賢籍屬臨湘縣,“來客界中”,顯然是離開了其原籍所在地。其原住地當在臨湘縣長賴亭部杆上丘,這是其居地所在,並非戶籍的表示方式。又,五一廣場簡木兩行CWJ1①:93: 

皆曰:縣民佔有廬舍,長賴亭部廬蒲丘弩與男子吳賜、楊差、吳山、備芧,/與男子區開、陳置等,相比近,弩與妻錫、子女舒、舒女弟縣,備與子女芧。/

弩與吳賜、楊差、吳山、備芧、區開、陳置等,大抵皆住在長賴亭部廬蒲丘,居地“相比近”。五一廣場簡木兩行CWJ1①:113與木兩行CWJ1③:172當可綴聯在一起(中間仍有殘缺)

廣亭部董,上丘;旦,橋丘,與男子烝、願、雷、勒相比近知習,輔農以田作,莫旦績紡爲/事。普以吏次署獄掾,董良家子,給事縣 備獄書佐。不處年中,良給事縣。永初元/  

姓名如牒:普,都鄉三門亭部;董、旦,桑鄉廣亭部。董與父老、母何同產兄輔、弟農俱/居;旦父母皆前物故,往不處年,嫁爲良妻,與良父平、母真俱□□□廬舍。/

董,居住在廣亭部(在桑鄉境內)的上丘;旦,住在廣亭部橋丘。烝、願、雷、勒的居地皆與他們相近,互相很熟悉,農耕中相互幫助,早晚共同紡織。都鄉三門亭,當指三門亭在都鄉境內。此段簡文所述的亭、丘,皆當指居地。五一廣場簡木兩行CWJ13:292-6所記與此相似:

詳弟終,終弟護、晨,與父宮同產兄夜、夜弟疑,疑女弟捐、戇,與母妾同產/弟強、除,與妻委,子女嬰俱居,自有廬舍,倫亭部,尼、晨、除漢丘,戇上辱丘。與  

尼、晨、除等居住在倫亭部的漢丘,贛等居住在上辱丘。木兩行CWJ1①:95-1: 

郭亭部市不處姓名男子鮮魚以作 ,今年正月不處日,持隨漻溪水上解丘徐/舍,賣得米卌四斛。三月不處日,持米下於於橫溪 盡。餘米五十斛在徐舍。馮立。/

不處姓名男子居住在郭亭部的市中,到上解丘徐舍處去賣魚。郭亭部市和上解丘分別是不處姓名男子與徐的居地。

因此,簡文中的表達很清楚:述及籍屬時用鄉、裏,述及居地時用亭、丘。亭、丘當然位於某鄉某裏境內,但鄉里是籍帳賦役系統,亭丘是治安系統,二者之間並沒有統屬關係。某鄉某裏之人未必居住其在籍屬鄉里範圍的亭、丘,而可能居住在別的鄉里範圍內的亭丘裏。五一廣場簡木牘CWJ1③:71-26: 

●案都鄉漻陽裏大男馬胡、南鄉不處裏區馮,皆坐。馮,生不佔書;胡,西市亭長。今年六月……胡、馮及汎所從□/汝曹護我。胡、馮、亥、建可,即俱之老舍門。汎令亥、建、馮入老舍,得一男子,將□□以將老出門。汎以……持矛刺老□□□/建辜二旬內其時立物故。汎、胡、建、馮、亥謀,共賊殺人。已殺,汎本造計謀皆行,胡……名數……馮□,建格物故,亥、□及汎等別劾……/永元十六年七月戊午朔十九日丙子,曲平亭長昭劾,敢言之。臨湘獄:以律令從事。敢言之。

此份文書應當是臨湘縣獄曹(獄掾、史)的爰書。案情大概是:永元十六年六月,在汎的主謀下,汎、馬胡、建、區馮、亥等五人闖入老的舍,殺死了老。“持矛刺老”即直接殺死老的人,應當是建,故適用“鬥傷人,而以傷辜二旬中死,爲殺人”之律,以殺人罪治之。亥、汎二人另行劾治。而馬胡、區馮則由曲平亭長昭提出劾治。在這個案件中,大男馬胡籍屬都鄉漻陽裏,職任西市亭長,西市亭應當在都鄉範圍內;案件由曲平亭長昭劾治,則案件發生地(亦即被害人老的舍)在曲平亭轄區內。區馮雖然是南鄉不處里人,卻“生不佔書”,即沒有戶籍,很可能是在臨湘城中流浪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長沙東牌樓所出東漢簡牘中,也見有以“丘”表示某人身份的材料。如度上丘郭某名簿木簡上先用粗筆大字書“度上丘”三字,後以細筆小字書“郭”字,其下殘。由於簡文殘缺,我們無法知悉郭某在何種情況下以居地度上丘表示其身份。中平三年(186年)何君□從伍仲取物券:

中平三年二月,桐丘男子何君□從臨湘伍仲取  /十月當還。以手書券信。同文。/

這顯然是民間契約性質的文書。何君□在借契中以自己的居地表示身份,說明在民間交往中,居住的村落(丘)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五、關於漢代鄉里制的幾點新認識

嚴耕望先生曾述及漢時鄉有城郭爲治所,且舉出三證:一是正文所引《漢書·朱邑傳》,二是《續漢書·郡國志》所記鄉城甚多,三是秦漢用兵常有“拔鄉”之語。本文關於漢代鄉廷的討論,即受嚴先生之啓發而來。在嚴先生研究的基礎上,本文試圖說明,漢代在鄉廷中治事的,主要是鄉嗇夫或有秩,並無嗇夫(或有秩)與遊徼、三老共治於鄉廷之事。此其一。

其二,一般認爲,漢代遊徼按鄉設置,得稱爲鄉遊徼,乃鄉有秩或嗇夫之佐貳。嚴先生 說:“其與有秩之關係,蓋亦如郡尉之於郡守,縣尉之於縣令長。”然東漢尹灣漢簡《東海郡吏員簿》所記東海郡各縣所置有秩、嗇夫與遊徼數,遊徼數大抵皆少於鄉數,說明遊徼當按部(地域)設置,其所負責警巡的地域,大都比鄉大,或者包括數個鄉。因此之故,遊徼並不常駐於鄉廷之中。鄉司、遊徼、亭長三者職掌,皆涉及司法、治安事務。就管轄的地域範圍而言,遊徼所轄地域最大,可能包括數個鄉;亭長的管轄地域一般比鄉小。就職權分劃而言,鄉司(有秩或嗇夫)得審理一般民事訴訟案件;遊徼職司分巡區域內的治安,特別是刑事犯罪;亭長負責其轄區內的治安,亦得審理普通民事訴訟案件。就隸屬關係而言,遊徼與鄉司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亭長在治安事務方面,則主要向遊徼負責。

其三,漢代的裏父老,當沿襲秦時“里老”而來,與里正共同負責裏中賦役徵納,興工服役,並共同維護裏中治安;同時亦承望縣、鄉三老,職掌教化。每裏當有若干裏父老,其地位大致相當於什長(則按照制度,百戶之裏當有十個父老),當輪流應承縣、鄉選任的裏父老之任,並共同負責本里的自我組織或“自治”。里正的辦公場所及裏父老們聚會之所,得稱爲“裏治中”或“校室”。

最後,鄉里的編排,其初應當是根據居住地原則,按村落、地域案比戶口,編組爲裏、鄉的。換言之,一個裏既可能是一個擁有百戶左右戶口的村落,也可能包括若干村落(合若干村落爲一里);鄉則是以一個較大聚落爲中心(鄉廷所在)、包括多個村落的地域。在鄉里編排之初,著籍戶口所屬的鄉里與其居住的村落、地域是對應的。後來,隨着人口遷移、戶籍變動,有的著籍戶口脫離了其原屬裏、鄉的村落、地域,移至其他裏、鄉的村落、地域去居住,遂使著籍戶口所屬的裏、鄉與其實際居住的村落、地域相脫離。因此,東漢中後期簡牘中,述及民戶籍屬時多用鄉、裏,述及居地時則多用亭、丘;鄉里屬於籍帳賦役系統,亭丘屬於治安系統,二者之間並沒有統屬關係。 

(注:爲了便於閱讀排版,文章中註釋和參考文獻省略,引用請參照原文。)

信息來源

《雲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第53-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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