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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宋某某与丈夫王某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某好吃懒做,经常酗酒,回家就找理由跟宋某某吵架闹事,甚至对宋某某实施长达20多年的家庭暴力。宋某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忍受王某某的羞辱和毒打。亲属朋友见她遭受家庭暴力,多次劝告离婚。2018年4月,宋某某终于鼓起勇气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帮助。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审核后当即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该案。

  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情况过程中了解到,宋某某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由于王某某的威胁被迫撤诉。承办人与宋某某会见时发现她的头脸部多处淤青,精神恍惚、回答问题哆哆嗦嗦,且对关于家庭方面的问题特别敏感,不愿回答。为了更好地维护宋某某的权益,承办人联系其亲属了解她的家庭生活,据亲属说,王某某经常拿刀等锐利器材威胁宋某某并殴打,导致宋某某在肉体和精神上承受极大的痛苦。多次报警扔未能制止暴力行为。

  了解案情后,承办人到公安局调取王某某对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出警记录及证据照片,于与宋某某的女儿谈话作笔录,并走访宋某某从事保洁工作的单位调查取证,并固定了证据。承办人充分准备案件材料后,于2018年4月3日代理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6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官联系王某某劝告到庭参加诉讼时他表示坚决不离婚,并拒绝到庭。庭审中,承办人出示王某某对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大量证据,依法提出代理意见。承办人认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殴打、羞辱原告行为经常发生,被告多次用锐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仍威胁逼迫撤诉的行为,使原告在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劝阻被告停止家庭暴力行为,但被告扔无所悔改,可见被告危险性较大。长时间的家庭暴力已让原告失去对被告的夫妻感情,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准予宋某某离婚。庭审结束后,宋某某表示放弃承办人自诉追究王某某家庭暴力犯罪的建议。感慨地说:“离了婚就救了我一命”!

  【案件点评】

  现今社会离婚案件不足为奇,受援人饱受20多年家庭暴力,法律援助为其伸出援手,终使受援人脱离了痛苦婚姻。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承办过程可能很短,但对于一个深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来讲其内心的痛苦是漫长的,法律援助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应高举维权大旗。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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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滁州凤阳律师吴伟

  吴伟律师,安徽省凤阳县人,先后在安徽振夏律师事务所、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现在任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刑事辩护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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