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覃某与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工程吊顶装修合同》。被告覃某自愿于2020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15万元给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原标题:反转?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这个剧情有点晕

这还要从一份装饰装修合同说起

2020年1月15日,覃某基于其自身原因要求该装修公司迟延安装部分工程,并告知其收到指令后再对剩余部分进行施工。

此时,该装修公司已经完成了工程量的97%,工程款合计58500元,覃某应按97%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58500元。

覃某验收了该工程,截至2020年1月23日止只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43500元。但该公司曾多次催讨,覃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

该公司认为覃某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并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覃某支付工程款43500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存。

此时,他们的关系是

装修公司

原告

覃某

被告

被告覃某收到起诉书后反而提出 反诉,并向平南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迟延完工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每日800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某大酒店一楼及五楼的吊顶装修工程全部竣工为止);

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

理由

2019年12月13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工程吊顶装修合同》,由反诉被告承包桂平市某镇的某大酒店一楼及五楼的吊顶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为30天,即反诉被告于2020年1月12日前完工并交付反诉原告使用,但工期届满,反诉被告仅完成酒店一楼的吊顶安装任务,酒店五楼吊顶装修任务至今未完成。

同时,反诉被告恶意讨要装修款,要求解除合同以拖延反诉原告。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没有按时交工,不能将合格的装修工程交付反诉原告使用,故反诉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讨要装修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由于反诉被告迟延交工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参考未交工酒店同等楼层营业额,反诉原告每日至少损失800元以上。

故反诉被告应从约定的交工时间即2020年1月12日起至装修工程实际完工之日止,每月赔偿反诉原告24000元。

于是,他们的关系又变成了

装修公司

反诉被告

覃某

反诉原告

原告变成被告

被告变成原告

是不是有点晕?

其实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不是案情有多复杂

而只是“ 气不过

正是了解到这点后,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 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明理,反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被告覃某与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解除双方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的《工程吊顶装修合同》;

二、

被告覃某自愿于2020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15万元给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三、

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

反诉原告覃某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五、

该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1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平南县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六、

反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反诉原告覃某自愿负担。

这场“反转剧”的关键点是“ 反诉

那什么是“反诉”呢?

反 诉

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本诉和反诉相互独立。合格的反诉提出后,法院可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等。本反诉适用的管辖和程序相同。

反诉提出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提出反诉,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反诉的条件

1. 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 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3. 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4. 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 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

提醒各位“包工头”、“发包人”

为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后产生争议

应在“开工”前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

增加工程的需完善签证单

并应及时对工程量进行书面结算

来源:平南法院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作者:李仲权 陈慧霞

编辑:阚媛

校对:党若木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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