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被告覃某與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解除雙方於2019年12月13日簽訂的《工程吊頂裝修合同》。被告覃某自願於2020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15萬元給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

原標題:反轉?原告變被告,被告變原告,這個劇情有點暈

這還要從一份裝飾裝修合同說起

2020年1月15日,覃某基於其自身原因要求該裝修公司遲延安裝部分工程,並告知其收到指令後再對剩餘部分進行施工。

此時,該裝修公司已經完成了工程量的97%,工程款合計58500元,覃某應按97%的工程量支付進度款58500元。

覃某驗收了該工程,截至2020年1月23日止只支付了工程款15000元,還應支付工程款43500元。但該公司曾多次催討,覃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至今未付。

該公司認爲覃某的行爲已嚴重違約並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於是,向平南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覃某支付工程款43500元,並申請了財產保存。

此時,他們的關係是

裝修公司

原告

覃某

被告

被告覃某收到起訴書後反而提出 反訴,並向平南縣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因遲延完工違約行爲給反訴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計算標準:每日800元,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某大酒店一樓及五樓的吊頂裝修工程全部竣工爲止);

2.判令反訴被告承擔反訴受理費。

理由

2019年12月13日,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簽訂了《工程吊頂裝修合同》,由反訴被告承包桂平市某鎮的某大酒店一樓及五樓的吊頂裝修工程。合同約定的施工期限爲30天,即反訴被告於2020年1月12日前完工並交付反訴原告使用,但工期屆滿,反訴被告僅完成酒店一樓的吊頂安裝任務,酒店五樓吊頂裝修任務至今未完成。

同時,反訴被告惡意討要裝修款,要求解除合同以拖延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認爲,反訴被告沒有按時交工,不能將合格的裝修工程交付反訴原告使用,故反訴被告存在違約行爲,其討要裝修工程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相反,由於反訴被告遲延交工的違約行爲已經給反訴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參考未交工酒店同等樓層營業額,反訴原告每日至少損失800元以上。

故反訴被告應從約定的交工時間即2020年1月12日起至裝修工程實際完工之日止,每月賠償反訴原告24000元。

於是,他們的關係又變成了

裝修公司

反訴被告

覃某

反訴原告

原告變成被告

被告變成原告

是不是有點暈?

其實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

不是案情有多複雜

而只是“ 氣不過

正是瞭解到這點後,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 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釋法明理,反覆做他們的思想工作。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

被告覃某與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解除雙方於2019年12月13日簽訂的《工程吊頂裝修合同》;

二、

被告覃某自願於2020年4月2日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15萬元給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

三、

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四、

反訴原告覃某自願放棄全部反訴請求;

五、

該訴案件受理費888元,減半收取計444元,財產保全費470元,合計914元(原告已預交),原告平南縣某裝飾裝修有限責任公司自願負擔;

六、

反訴案件受理費980元,減半收取計490元(反訴原告已預交),反訴原告覃某自願負擔。

這場“反轉劇”的關鍵點是“ 反訴

那什麼是“反訴”呢?

反 訴

是指在一個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獨立的反請求。本訴和反訴相互獨立。合格的反訴提出後,法院可將其與本訴合併審理。

本訴與反訴之間的牽連關係: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有因果關係或者基於相同事實等。本反訴適用的管轄和程序相同。

反訴提出時間: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

二審中提出反訴,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但“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併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反訴的條件

1. 須由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

2. 反訴須在本訴進行中提出(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

3. 反訴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4. 須與本訴適用同一訴訟程序;

5. 須反訴與本訴之間存在牽連關係(訴訟請求基於相同的法律關係/基於相同事實/具有因果關係)。

最後

提醒各位“包工頭”、“發包人”

爲避免建設工程施工後產生爭議

應在“開工”前簽訂詳細的書面合同、

增加工程的需完善簽證單

並應及時對工程量進行書面結算

來源:平南法院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作者:李仲權 陳慧霞

編輯:闞媛

校對:黨若木

審覈:盧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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