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慮到三個工程的業主均爲實業公司,所涉施工主體相同,爭議的焦點均爲工程價款結算及支付問題,本着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李明娟在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後,通過讓兩位實際施工人周某、張某作爲案外人加入調解的方式,將另外兩個工程所涉糾紛與該案合併調解。案件受理後,主辦法官李明娟在調查過程中,意外得知雙方當事人之間還有另外兩個工程項目存在類似的糾紛亟需解決,且包括案涉工程在內的三個工程均涉及到與實際施工人結算的問題。

李法官,我們與被告方還有兩個工程項目也存在結算糾紛,還涉及到與實際施工人結算的問題,過段時間可能還需要來法院起訴。

別等過段時間了,現在就一起解決了吧!

一案牽出三起關聯性糾紛

涉及工程價款約1.96億

法官一次性“打包”化解

獲得當事人一致好評

1:一起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官司

2012年3月,原告廣西某建工集團與被告廣西某實業公司就防城港市港口區某房地產工程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價款暫爲人民幣5500萬。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進場施工,並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該項目的施工任務。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結算審定金額爲人民幣6500餘萬。

但被告未能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仍欠付工程款人民幣1700餘萬。2019年12月,建工集團將實業公司訴至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

調解現場

2法官“挖”出2起關聯糾紛

案件受理後,主辦法官李明娟在調查過程中,意外得知雙方當事人之間還有另外兩個工程項目存在類似的糾紛亟需解決,且包括案涉工程在內的三個工程均涉及到與實際施工人結算的問題。

考慮到三個工程的業主均爲實業公司,所涉施工主體相同,爭議的焦點均爲工程價款結算及支付問題,本着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李明娟在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後,通過讓兩位實際施工人周某、張某作爲案外人加入調解的方式,將另外兩個工程所涉糾紛與該案合併調解。

鑑於建設工程投資規模大、建設週期長、施工資料繁雜,李明娟多次與當事人就項目結算相關問題進行確認。經原、被告與兩位案外人四方覈定,三個工程項目的總價款爲人民幣1.96億元。

李明娟(左)正在進行調解

3合併調解基本完成

調解現場,法官組織當事人對已經結算的材料款、工程款、以房抵債進行現場清算,並就支付數額、期限以及開具發票和具體落實以房抵債的問題進行明確,力求調解協議內容精準、可執行力強。

經過努力協調,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對尚欠工程款的金額、支付時間等方面進行確認,並簽訂了調解協議。

4醫院大廳簽字確認

法庭組織調解當天,其中一位案外人周某因病住院未能親自到庭,而是委託另一位案外人張某代爲參加調解,並表示對張某在調解中的行爲均予以認可。

雖然主辦法官在調解過程中已電話詢問周某的意見,但考慮到案外人加入調解實際承擔了一部分債務,爲確保此次調解結果萬無一失,主辦法官認爲須由周某本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更爲妥當。

就在其他三方於當日下午五點半左右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後,周某打來電話表示須加上其與張某對調解所涉債務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意見,而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將該意見加入已擬定的調解協議中。

李明娟在醫院大廳與案外人周某交談

爲保證此次調解的順利完成,李明娟馬上驅車趕往160公里之外的案外人周某所在城市。在醫院門診樓大廳外,李明娟與案外人周某促膝長談近兩個小時,最終周某同意在調解筆錄上簽字,而李明娟帶着四方均簽字的調解筆錄回到法院時已是深夜。

至此,原、被告及案外人之間所涉三個工程項目糾紛得以一次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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