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9月25日,忻州師範學院地理系教師、博士賈某青向忻州師範學院人事處遞交了辭職報告,被學校領導以“不允許”駁回後,她選擇申請勞動仲裁。忻州師範學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對此向澎湃新聞回應稱,學校提出的索賠金額要求合法合規,“學院計劃在2022年申請碩士學位授權單位立項建設,目前博士生缺口爲180人,對博士非常珍視。

(原標題:博士離職被忻州師院索賠51萬,當事人:只應交84612元)

近日,山西忻州師範學院一名女博士因離職問題被學校告上法庭:不交51萬補償費不能走。 2019年9月25日,忻州師範學院地理系教師、博士賈某青向忻州師範學院人事處遞交了辭職報告,被學校領導以“不允許”駁回後,她選擇申請勞動仲裁。 2019年10月23日,賈某青向忻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學校解除勞動關係。2020年3月25日,該仲裁委裁令忻州師院自裁決生效後30日內終止與賈某青的勞動關係,併爲其辦理人事關係轉移手續。 忻州師範學院不服仲裁委的這一裁決,於2020年4月8日一紙訴狀將賈某青起訴至忻州市忻府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忻州師院“不爲被告辦理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手續”。 忻州師院在起訴狀中說:雙方於2018年9月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於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學位後回原告單位工作,爲原告服務滿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後,方可提出調動要求。如果要提前調離,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甲方繳納補償費(因原告爲培養被告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按照該協議規定,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至少應繳納各項費用共計51.0504萬元。因此,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係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在賈某青看來,自己需要支付的離職賠償金額應該是84612元。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離職賠償金的數額。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將於5月20日下午開庭審理忻州師範學院與賈某青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4月26日下午,澎湃新聞=分別與忻州師範學院相關負責人和賈某青取得了聯繫,採訪了雙方對此事的看法。

忻州師範學院。圖片來源於網絡 忻州師範學院。圖片來源於網絡 女博士離職被學校告上法庭:要走得交51萬補償費 忻州師範學院是山西省忻州市唯一的一所二本院校,近年正在申辦碩士點,因博士、博士後等教師比例不足,該院對此類人才非常渴求,但同時也頒佈了《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辦法規定: 引進的博士,如未滿服務期離職,應按比例退回安家費;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按每年5萬元交納補償費;按每年0.5萬元交納服務年限補償費;如在校期間通過職稱評定的,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再交納補償費,正高職稱5萬元/年,副高職稱4萬元/年,中級職稱2萬元/年。除此之外,在職培養的博士,還要全額退還學習期間單位承擔的工資、補貼等全部費用。 上述規定是否有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成爲賈某青與忻州師院勞動爭議案的焦點。

忻州師範學院的《起訴書》。 本文圖片除標註外均由受訪者提供 忻州師範學院的《起訴書》。 本文圖片除標註外均由受訪者提供 “即使我們已經簽訂了勞動協議,我作爲勞動者也有選擇自己工作的權利,且學院提出的賠償金額是違背國家《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管理條例的,但他們拒不承認。”賈某青說。 賈某青告訴澎湃新聞,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管理條例的規定,她自認爲需要賠償的金額應爲84612元。“我於2008年碩士畢業到忻州師範學院工作,2015年向學院提出申請前往西北師範大學讀博,2018年6月博士畢業。讀博三年期間,學院爲我正常發放基本工資,繳納保險和公積金,其中一年爲脫產學習,學院分10個月每月發放5000元生活補貼,共計5萬元。博士畢業後,學院爲我報銷了34612元的學費、住宿費及往返車費,共計84612元。” “看到51萬的賠償金額時,我非常驚訝,至今仍在失眠。”賈某青認爲,自己讀博期間僅佔用了學院5萬元的生活補貼和3萬餘元的學費、住宿費和車旅費,卻要賠付51萬元,十分不合理。 “學院要求的賠償,在合法範圍內我都能接受,但必須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賈某青認爲,忻州師範學院制定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忻州師範學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對此向澎湃新聞回應稱,學校提出的索賠金額要求合法合規,“學院計劃在2022年申請碩士學位授權單位立項建設,目前博士生缺口爲180人,對博士非常珍視。但對於執意要離職的博士,我們也支持其走法律仲裁程序,並按照學校發佈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等條例對學校進行賠償。《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公開發布的,學校教師用工號登陸學校網站即可查詢到,學校並不存在刻意隱瞞的問題。” “如果她堅持要通過勞動仲裁離職,那就應該遵循學校的勞動管理辦法,若對此有異議可以繼續走法律程序。”曹瑞東說。

賈某青與忻州師範學院簽訂的《協議書》。 賈某青與忻州師範學院簽訂的《協議書》。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將於5月20日下午開庭審理忻州師範學院與賈某青勞動爭議糾紛一案。而在忻州師範學院官網上,還有賈某青的名字和介紹:賈某青,講師,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主講《環境地理學》等課程。主要研究方向:氣候變化與地表過程。主要研究成果:主持和參與山西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目、教育部教材開發項目及山西省軟科學項目等多項;在《地理科學》、《自然資源學報》、《生態學報》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0餘篇,出版專著1部。

4月17日下午,賈某青收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傳票。 4月17日下午,賈某青收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傳票。 女博士稱因待遇不公提離職,校方:我們把博士當寶貝 據賈某青介紹,2019年4月30日,學院發佈《教職工在職進修學歷學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自該《辦法》發佈之日起,爲外出讀博畢業返校工作的在職教職工發放安家費,20-50萬元不等,視科研成果確定。 “但學院制定上述《辦法》前並未徵求教師和博士的意見,直到文件發佈時我們才知道,2018年博士畢業回校教師的安家費並沒有被學院納入考慮範圍,向學院領導提出兼顧我們的福利待遇的要求也未被允許。”另外,賈某青瞭解到,同爲該校在職教職工,讀博期間的生活補貼有差別,“我是5萬元,化學系一名教師10萬元,還有7.5萬元的。” “我之後又發現,忻州師範學院與員工簽訂的《協議書》、《晉升職稱協議書》以及《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均與現行的《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管 例》相悖。除此之外,我申請的已經立項的校級課題無故被取消,但學校並未給我任何解釋。”賈某青說。

忻州師範學院於2018年6月發佈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 忻州師範學院於2018年6月發佈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 “鑑於以上不透明、不公正的制度政策,我無法在這種涉嫌公然違法的制度環境下繼續工作。”2019年9月25日,賈某青向學校人事處遞交了辭職報告,但沒有得到回應。 2019年10月,賈某青當面向忻州師範學院院長張虎芳遞交辭職信,但院長直接回應“不允許”。 “學校的離職管理辦法規定,離職要經學校主要領導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纔行。但學院領導態度非常堅決,無奈之下,我只好申請仲裁。”賈某青說。 2019年12月11日開庭後,雙方達成共識先進行調解。賈某青稱,學院方面在調解時對她說,“你要走的話必須給忻州師院招到一到兩名博士。” “在調解的一個半月裏,我聯繫了至少四位博士生,甚至還把博士生的簡歷送到了人事處一位老師家樓下。”賈某青說,“但學院對此事並不積極,甚至有博士生問我爲什麼遞交簡歷好幾天了,卻還沒有收到學校的任何通知。” “我已經盡了我最大的努力,希望退讓一步就可以被允許離職,但學校從未主動找我溝通,總是說‘再等等’、‘再看看’,一直推諉。從他們的態度裏,我感到這些努力已經失敗,便只好繼續聯繫仲裁。”賈某青說。 對此,曹瑞東有不同的說法。他告訴澎湃新聞,學院並沒有規定必須新引進博士纔可以離職,是賈某青主動建議以引進幾個博士的方式來離職更順利。“我們也從人員流動的角度考慮到這一建議的可行性,就答應了這種協調方式。收到簡歷後我們立即安排人員聯繫對方,但她推薦的那些博士生不來,我們爲了招聘博士生,甚至曾晚上12點還在組織面試。” “我們求賢若渴,態度冷淡是絕不可能的。忻州師範學院一直把博士當作寶貝、心頭肉,想盡方法引進博士。”曹瑞東說。 對於賈某青提出的受到學校“不公正待遇”,曹瑞東表示,在學校的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無法滿足所有博士的要求,由於原有的博士已經是“自家人”,所以需要他們有點犧牲精神,學校也會在科研、課題等方面向他們傾斜。

“學校領導也多次說到過大家都是自家人,如果選擇留下,以後仍然會一視同仁地提供科研教學條件,但即使執意離職,學院也希望她能去更好的平臺。”曹瑞東說,學院非常珍惜賈某青的聲譽,不希望這件事影響到她的事業發展。 賈某青稱,忻州師範學院給她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機會和成長平臺,“我內心很感激他們對我成長的幫助。我只願能順利辭職,不希望這件事給學院造成負面影響。” 同時,賈某青表示,如果一審敗訴她會繼續上訴,“即使在一審法院勝訴,漫長的司法程序也會將我拖垮,而無法儘快找到新工作。”賈某青說,不少教師畏於辭職經歷的鉅額經濟賠付和漫長的司法審理程序而選擇放棄辭職,但她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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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周馨怡_NB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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