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我们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主营设备销售,同时兼营安装业务以及保养服务,2018年8月2日,我们将外购的设备对外销售,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同时给客户提供安装服务,不含税按照收入200万元,同时也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收取维保费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会计若是“未分别核算”,将会导致公司白白多缴纳冤枉税!

三种情况

情况一:

会计人员对以上三项收入未分别核算

则应纳增值税=(1000+200+100)*16%=208万元

情况二:

会计人员对以上三项收入进行了分别核算,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税

销售设备的增值税=1000*16%=160万元

安装服务一般计税的增值税=200*10%=20万元

维护保养服务的增值税=100*6%=6万元

合计:186万元

比较第一种情况节税=208-186=22万元

情况三:

会计人员对以上三项收入进行了分别核算,且对安装服务采用简易征收,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税

销售设备的增值税=1000*16%=160万元

安装服务简易计税的增值税=200*3%=6万元

维护保养服务的增值税=100*6%=6万元

合计:172万元

比较第一种情况节税=208-172=36万元

提醒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销售服务的作为兼营行为处理而不作为混合销售的一共有3种:

1、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2、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3、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除这三项以外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

政策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参考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政策参考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一是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明确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是明确甲方无论是自行采购电梯交给电梯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安装,还是从电梯企业采购电梯并由其安装,电梯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对电梯进行日常清洁、润滑等保养服务,应按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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