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涉槍,浮現在我們腦海的有《紅海行動》中的槍林彈雨,有《古惑仔》中的黑幫火併,似乎槍支彈藥僅僅停留在影視劇中,離我們日常生活很遠,但就在今年,寧河法院審理了一起在非法持有槍支案件,爲我們敲響了警鐘。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7日,被告人趙某在其居住的天津市寧河區家中被民警查獲,從其家中依法查獲並扣押趙某持有的槍型物13把、弓形物3把、刀具2把等物品。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其中全長89.4釐米、88.7釐米、92.0釐米的三把槍型物均認定爲槍支。2018年5月寧河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出於個人愛好購買了槍型物、弓形物、刀具等,收藏在家中。趙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爲,已經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有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因被告人系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故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未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等規定,判決被告人趙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隨案移送的槍支3把,予以沒收。

法官釋法

       所謂涉槍犯罪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違反《槍支管理法》,且以槍支、彈藥爲犯罪對象或者犯罪工具的各種犯罪行爲在理論上的總稱。

       槍支、彈藥,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和持有。

       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萬不可因爲喜好,購買和非法持有槍支,給人民羣衆人身安全和社會治安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最終也將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來源:刑庭 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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