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大權必須完整迴歸

15日,香港市民自發清理路障,團結一致集結反暴制亂正能量。圖自IC photo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悍然否決特區政府根據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頒佈的禁蒙面法,其理由居然是說該法令“違憲”和不符合基本法。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已予嚴正駁斥,指出憲法和基本法的解讀權在全國人大,特區政府的行爲是依法行政。號稱由“頂級法律專家”組成的香港高等法院竟執法亂法至此令人瞠目,但並不結舌,因爲此類矯權行爲已屢見不鮮。

香港亂局起始至今,多次發生警察依法抓人,終審法院很快放人,有罪開釋,重罪輕罰事件,致使許多暴力行兇、襲警、打砸搶、擾亂公共秩序、玷污國旗國徽的暴恐分子和“港獨”分子逍遙法外,助長其亂港反華氣焰,爲特區政府和港警止亂制暴設置障礙。此次香港法院劣行更是公然充當毫無人性底線的暴力分子的保護傘。許多善良的人們不明就裏,感到惶惑不解,覺得這樣的事發生在中國的香港不可思議。筆者亦曾有過同樣困惑,於是對香港迴歸後的司法狀況作了一點粗淺的探討。

第一,香港主權迴歸22年,但司法權並未完整迴歸。在中英談判期間,英方一再強調香港實行的“普通法”具有與其他法律體系不同的“特性”,迴歸後“中國內地很難提供專門法律人才”,因此應允許原英籍和實行“普通法”(實即原英屬殖民地)的其他國籍法官留任“以利穩定交接”,香港特區基本法接受了這一提議,在第92條中做出了“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必須是在國外沒有居留權的中國人擔任”,而對該院的3名常任法官和不超過30名的非常任法官國籍則無限制。這就造成了在當時情況下終審法院法官外籍人佔比極高的狀況。目前,只有首席大法官和2名非常任法官是中國人,表明迴歸22年在香港最高司法機關,外國人仍佔據支配地位。

第二,在下層法院中國人比例很高,這是因爲直接與社區和民衆打交道,中國籍法官更方便。但所有刑事案件均由終審法院審理,審判庭由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的法官),3名常任法官(其中至少1名外籍法官)和1名非常任法官組成。這恰恰是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因爲所有涉暴力亂港案迄今爲止均被列爲刑事案,只要涉案者提出上訴均按上述程序由終審法院審理,在終審法院現今結構下,“警方抓人,法院放人”自然成爲常態。

第三,今年3月香港特區政府在廣泛徵得廣大市民意見後向立法會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簡稱“修例”),這本來是履行政府職權,旨在保護市民安全,完善特區法制建設的舉措,卻被少數別有用心者利用來作爲製造動的藉口,直至形成今日局面,可見司法問題對於迴歸後的香港具有特殊重要性和敏感性。在動亂製造者的心目中,凡原港英時期制訂的法律及建立的司法體系都是金科玉律,不可觸動。按照他們的意願,香港終審法院的架構更是神聖不可侵犯,人們在電視畫面上見到的香港法院審判席上端坐的將永遠是帶着白色頭套的怪怪的“洋大人”!人們不禁要問:那是已經迴歸22年的中國香港,還是仍屬於英聯邦的前殖民地?

亂港反華和“港獨”分子是一家,他們完全無視並肆無忌憚挑戰“一國兩制”的核心是“一國”,我們則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和捍衛這個核心。香港主權和治權均已迴歸,司法權也必須完整迴歸。香港不能再亂下去了,持續四個月的動亂已經危及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礎,亂港分子的行爲已經完全具備了暴恐分子的特徵,從司法角度看,已經超出刑事犯罪範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應予嚴懲,“警察抓人,法院放人”之怪象不能繼續發生,法院越權否決政府法令的行爲更不能容忍。

爲此,香港特區司法體系特別是終審法院應當儘快重新整治,至少不應再由外國人審理亂港反華案。司法關乎國家和公民安全,香港的司法權不能繼續掌握在外國人手中,中國香港的地方法院不應再由外籍法官占主導地位。撥亂反正,此其時也。(作者系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高級研究員,前駐外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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