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贪图小利协助转移赃款获刑三年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明知他人钱款系违法所得仍协助转移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林某某于2019年1月中旬加入了莆田一兼职QQ群。同年1月20日,群内一昵称为“孙猴子”(另案处理)的群员,在群里发送了兼职广告,林某某与“孙猴子”互添为QQ好友后,“孙猴子”告知林某某帮其在建设银行取款2万元给,其好处费200元。林某某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答应帮对方取款而赚取好处费,遂每次取款时均戴着帽子和口罩。
·2019年1月21日20时许
·2019年1月22日凌晨0时许
·1月24日凌晨1时许
·1月25日凌晨0时许
·2019年1月26日凌晨1时许
林某某持“孙猴子”给的建设银行卡和密码,先后五次在福建省莆田市某建设银行ATM机上各取款2万元,共计10万元,获利1000元。
2019年1月27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在建设银行ATM机再次帮“孙猴子”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了用来取现的建设银行卡。
另查明,2019年1月初,“孙猴子”在淘宝上利用“刷单返现”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彭某、陈某等人的钱财,并将上述钱财转入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五次帮其转移,数额达1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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