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應該取得發票作爲稅前扣除憑證,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爲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發票,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爲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真實案例分享!如何讓稅局相信你是對的,真的很重要!

一名財務經理的迷惑

遇到一名財務經理,聊起了前段時間發生的稅務稽查補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企業2018年12月份入賬的“會務費”40萬元,由於會展公司經濟訴訟突然註銷,導致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但是業務確實真實發生了,而且也付款了,雖然是通過個人卡支付的現金,但是也取得了現金收款收據。

最終由於稅務局沒法認定稅前扣除的合法性,要求企業對40萬元的會務費進行了納稅調增處理,並補繳了10萬元企業所得稅和相關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0萬元的會務費確實是真實發生的,爲什麼就不讓稅前扣除?讓稅務局相信你是對的!

你會務費說是付款了,爲什麼沒有通過銀行來支付?

你說對方註銷了,是否有註銷證明?

你說你開會花了,是否有會務合同或者協議?

你說你開會花了40萬元,是否有會議紀要、流程、參會人員簽到?

開會期間你們有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資料來佐證嗎?

參考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應該取得發票作爲稅前扣除憑證,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爲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取得發票,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相應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爲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覈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內容來源:郝老師說會計、稅政第一線;秀財網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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