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 接受客戶委託代客炒股或代客理財一直是證券行業的禁止事項,對員工代客炒股行爲管理不嚴,也會導致證券營業部被罰。 近日,長江證券一營業部員工代客炒股、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而接監管警示函。 image 長江證券營業部員工代客炒股被罰
日前,廣東證監局對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 廣東證監局認爲,員工張偉文在長江證券廣州天河北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並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爲。 該行爲違反了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廣州證監局決定對張偉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張偉文應當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守法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合規執業。 代客炒股屢禁不止
監管層對於從業人員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間內進行股票交易的規定,其規制目的在於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也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該條規定了違法主體限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客觀行爲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2019年7月發佈的《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的第七條也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與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該徵詢意見稿第十八條也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投資者委託指令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買賣價格和接收投資者委託指令的時間順序向證券交易場所申報。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證券經紀業務,不得私下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不得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託。 然而,儘管證券行業對證券營業部員工代客炒股、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的行爲嚴令禁止,但還是常有營業部因員工代客炒股而受到處罰。 例如,2019年5月17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高榮華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高榮華作爲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的工作人員,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操作的行爲。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 依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依法對高榮華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2019年1月14日,福建證監局發佈警示函認定,九州證券福建分公司經紀人王麗光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資金查詢,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等行爲。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該經紀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證券從業人員需守住紅線,切莫"手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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