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辦理張樂危險駕駛罪一案進入起訴階段,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時認爲,該案車主李彤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樂已飲酒,仍將車輛交給張樂駕駛,其行爲亦構成危險駕駛罪,與犯罪嫌疑人張樂系危險駕駛罪的共犯。2019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彤(女性,化名)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新城大隊依法立案偵查,而這也成爲我市首例危險駕駛罪中對車主同處共罰案例,彰顯法律的權威。

明知朋友喝了酒,車主未阻止而將車輛交給朋友駕駛,恰巧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朋友因醉駕後駕駛機動車觸犯刑律,糊塗車主也未倖免,成爲該案的共犯。2019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彤(女性,化名)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隊新城大隊依法立案偵查,而這也成爲我市首例危險駕駛罪中對車主同處共罰案例,彰顯法律的權威。

▲網絡配圖 圖文無關

2019年3月21日19時許,市民李彤下班後駕駛蒙A11XXX白色轎車到達回民區某小區附近一家燒烤店同朋友張樂(女性,化名)及張樂的哥哥一起就餐。期間,張樂和其哥哥喝了白酒,李彤並未飲酒。20時許,三人就餐結束後,李彤駕駛車輛載着其他兩人沿通道北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車站西街交匯處右轉彎進入車站西街西向東行駛回到位於展覽館東路某小區出租房。停留了半個多小時後,李彤一行三人繼續駕車到達位於新城區某寫字樓地下一層卡丁車俱樂部消費。在娛樂中途李彤不慎腿部受傷,22時許,三人準備返回途中,張樂主動對李彤說:“你腿部受傷,我來駕駛車輛吧。”李彤並未因張樂喝過酒而阻止。三人上車後,李彤坐在副駕駛位置,張樂哥哥坐在後排座。當她們行駛至新華大街與東影路十字路口時發現有交警夜查,此時張樂纔想起自己晚上喝過酒,於是在同李彤換乘時被執勤交警抓了個正形。經查,張樂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在辦理張樂危險駕駛罪一案進入起訴階段,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時認爲,該案車主李彤明知犯罪嫌疑人張樂已飲酒,仍將車輛交給張樂駕駛,其行爲亦構成危險駕駛罪,與犯罪嫌疑人張樂系危險駕駛罪的共犯。鑑於犯罪嫌疑人李彤的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 2019年11月20日,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新城大隊決定對李彤立案偵查。

來源:交管呼和浩特新城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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