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行职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是正常的执法行为

  但有人就是不理解、不配合

  侮辱、谩骂、威胁

  甚至暴力抗拒执法!

  

  2018年9月2日,宜昌一年轻男子谢某,

  因交通违法被查,

  面对执勤交警不但不配合

  反而一口咬伤交警

  近日,他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事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2018年9月2日上午,西陵交警大队云集中队副中队长徐林,带领3名执勤人员在云集路隆康路口开展“三车”整治行动。

  行动中,发现一年轻男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摩托车从珍珠路路口压越中心黄色实线,左转闯禁弯驶入云集路,执勤交警随即上前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

  

  经检查,电动车驾驶人谢某无法出示摩托车驾驶证和所驾车辆的相关证明手续。

  副中队长徐林随即告知谢某,因其无法出示驾驶证和车辆相关证明手续,需要对其身份和车辆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现依法扣留其车辆,请求带上相关证件和手续到西陵交警接受调查处理。

  谢某非常不理解,极度不配合,拒绝离开车辆,阻拦执勤交警扣留车辆。执勤交警与谢某反复进行交涉,谢某仍然不配合。

  突然,谢某下车冲向一名执勤人员准备实施攻击,副中队长徐林与另外两名执勤人员立即上前进行阻拦。阻拦过程中,谢某突然扭头一口咬住副中队长徐林的右臂。副中队长徐林忍住疼痛对谢某采取强制控制措施,直到谢某被强制控制后才松开,此时副中队长徐林右臂已血肉模糊。

  

  

  谢某暴力抗拒执法,咬伤执勤交警,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西陵交警立即将案件移交西陵公安分局立案调查。

  2018年9月2日,谢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被西陵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18年9月14日,谢某被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11月6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布谢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是一起行政违法

  至多给予行政处罚

  却因无视规则

  藐视法律

  狂躁任性

  咬交警一口

  换6月牢狱之灾

  年轻人

  深思吧

  

  

  交警郑重提醒:

  交警执法,受法律保护。任何阻碍交警执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一律“零容忍”,一律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出品:枝江热线网

  ▍来源:三峡晚报

  ▍投稿:13135829600(微信同号)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