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执行死刑!鄂尔多斯这起命案详情进一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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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上午,东胜区看守所顺利将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长达813天的死刑罪犯杨某某安全交付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罪犯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初中文化,离异,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2016年8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与王丕珠(被害人)的女儿王某发生情感纠纷,为报复王某,将王某某采用绳子勒脖子、脚踹胸部的方式杀害,并将尸体抛在东胜区罕台镇撖家塔村附近草滩。

2016年8月16日,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杨某某提出上诉。

2017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文光因王某某不愿意与其继续交往,为报复,将年近八旬的无辜被害人王丕珠残忍杀害,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杨文光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且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文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罪犯杨某某在东胜区看守所羁押管理期间,悔罪态度良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悔悟,特别是管教民警每次和他谈话时,他都要说一句:“我对不起家人,对不起儿子,请求法院将我立即执行!”,每次谈到自己的父亲和儿子时,杨某某的激动情绪就难以控制,并多次表现出了轻生念头。为了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及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杨某某羁押的813天里,东胜区看守所的管教民警通过耐心的谈话教育、亲情感化、心理疏导、饮食调整等管理举措,成功稳定住了杨某某的思想情绪波动,直到交付执行前,杨某某未出任何安全事故。

2018年1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杨某某死刑复核的最终裁定后,东胜区看守所积极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心安排了杨某某与其家属见面,顺利将其安全交付法院执行死刑。

来源: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东胜区公安分局监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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