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父子倆因說髒話在家中槍戰,結果兒子中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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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四川瀘州中院披露了一起發生在瀘州古藺的人倫慘劇。

2017年9月,被告人劉大(化名)請幾位村民在家喫飯喝酒。席間聊天時,劉大叫兒子劉二(化名)注意平時口語,不要說髒話。劉二當時沒有說什麼,到房間逗他的孩子去了。

晚飯後,劉大聽見劉二在逗孩子時又開始說髒話,便再次說了劉二,兩人越說越激動,就打鬥了起來。

劉大沖到臥室拿了一把鋸齒,走到堂屋時看見劉二居然拿出了一把槍!劉二從門縫裏把火藥槍的槍管伸了出來。劉大立馬朝堂屋裏面的房間躲。剛躲開,劉二手裏的槍就響了,但是沒打到劉大。

劉大又驚又氣,馬上衝回自己臥室,在臥室門斜對面的牆角處也拿了一把火藥槍,裝上引火的黃藥後就衝出去。

剛走到飯廳外面就看見劉二開門出來,劉大端着槍就朝劉二打過去,擊中了他的腹部,劉二應聲倒地,當場死亡。

這一槍打中了自己的兒子,劉大蒙了,主動要求他人報警並走到外面的壩子裏等候民警抓捕,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經查,劉大共藏匿火藥槍四支。

法官說法

被告人劉大明知其非法持有的火藥槍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故意持槍射擊,放任後果發生,致其子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人劉大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非軍用槍支四支,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發生故意殺人案後,被告人劉大主動要求他人報案並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爲,如實供認其故意殺人犯罪事實,其所犯故意殺人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鑑於在故意殺人一案中,被害人劉二因家庭瑣事糾紛即與其父劉大發生打鬥,並持火藥槍射擊,對本案矛盾激化及其後發生的嚴重後果存在一定過錯,且有違人倫,結合案發後劉大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對劉大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判決被告人劉大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血脈相通的父子關係,卻因爲家庭矛盾激化爆發後舉槍相向,釀成慘劇。

一時衝動,如今只能在淒冷的牢房裏懷念逝去的兒子,在外的親人,抱着悔恨度過餘生。

法律不可能徹底防止家庭內部矛盾和案件的發生,家庭成員間應當以和爲貴。有什麼事不能坐下來好好溝通解決呢?如果劉家父子能守住人倫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就不會發生如此悲劇!

網友熱評:

@you:電視劇都不敢這麼編排,厲害

@LCCZ:傳說中的“能動手儘量別比比”???

@藍極之旅:這麼暴力的父親還怎麼教兒子不要講粗口?

@人:我完全懵逼了!這是什麼故事會啊

@fzw:所以禁槍是對的

來源:南方都市報、瀘州中院、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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