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案件信息公开

2019年4月29日,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贪污、受贿罪一案,由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并向赣县区法院移送起诉。

该案是赣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赣州市检察院于2019年3月15日交赣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华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商人及下属36人贿赂,涉嫌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起诉书同时指控被告人王华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截留、套取公款用于私人开支,涉嫌贪污罪,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两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l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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