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租房承租人獲得其他住房的,應騰退公租房

12日,記者從市房地局獲悉,依據《長春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爲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管理,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給有切實住房困難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在今後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將通過住房保障信息與房產交易及房產檔案信息的互聯共享,鎖定房產信息、限制商品房合同簽訂及二手房交易,以此強化各類住房保障羣體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鎖定房產信息,即現有住房保障對象主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名下有房產的,該房產將被鎖定。鎖定期間內,房產的交易、抵押等一切相關業務操作將被限制,直至住房保障對象主動退出住房保障或通過合理舉證證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爲止。

限制商品房合同簽訂及二手房交易,即目前尚無房產的各類住房保障對象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發生商品房網籤合同、二手房交易等行爲將受限制。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如需辦理上述業務,需先申請退出住房保障或通過合理舉證,證明相關行爲符合住房保障要求後方可進行。

市住房保障中心提示:

各住房保障家庭應對照各自家庭實際情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記者:於劍南

編輯:林琪

責編:苑丹 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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