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魏芬提交的淘寶網購物訂單、與商家協商過程、退貨申請、快遞公司物流信息及與物流公司的賠償協商過程等,形成了較爲完整的證據鏈,認定其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物品爲玉鐲具有較高的可信度。此外,法院認爲,從生活經驗判斷,如果魏芬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寶網購買的玉鐲,魏芬需要確保快遞公司會遺失快件才能向快遞公司索賠,不合常理。

原標題:5000元玉鐲退貨時未保價寄丟,法院判快遞全賠

消費者購買價值5000元的玉鐲,退貨寄件時未保價,後被快遞公司寄丟。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通報該案終審結果,法院認爲,“消費者預估快遞公司一定會遺失快件而進行索賠”不合常理,因此判決快遞公司賠付消費者玉鐲,全額賠償消費者5000元。該案已生效。

快遞丟失商家拒退款

消費者魏芬(化名)起訴稱,2018年6月22日,她通過淘寶網購買玉鐲一隻,價格5000元。收到貨物後不想要,與商家協商退貨,並通過淘寶網提出退貨申請。6月26日,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從魏芬處取件寄出。但商家一直沒有收到退貨,拒絕了魏芬提出5000元的退款申請。

依據涉案快遞單號查詢的信息顯示,快遞自廣州分撥中心發往廣東四會公司後,再無更新。魏芬認爲,快遞公司將退還商家的貨物丟失,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貨物丟失損失5000元、交通及誤工費1000元。

在審理中,快遞公司始終主張,魏芬無法證明其郵寄的爲價值5000元的玉鐲,且此次是非保價貨物丟失,損毀的賠償標準爲運費的五倍以內。

法院:快遞員存在過失

法院認爲,本案中,快遞員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魏芬託運的貨物進行開封驗視,具有過失。魏芬提交的淘寶網購物訂單、與商家協商過程、退貨申請、快遞公司物流信息及與物流公司的賠償協商過程等,形成了較爲完整的證據鏈,認定其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物品爲玉鐲具有較高的可信度。

此外,法院認爲,從生活經驗判斷,如果魏芬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寶網購買的玉鐲,魏芬需要確保快遞公司會遺失快件才能向快遞公司索賠,不合常理。因此,快遞公司主張魏芬無法證明其郵寄的是價值5000元的玉鐲,法院未予支持。

關於快遞公司提出的保價問題,法院認爲,在網絡操作或快遞員取件過程中,快遞公司均未告知魏芬相關保價規則,在魏芬告知快遞員郵寄物品爲玉鐲時,快遞員也沒有提醒貴重物品可以保價。快遞公司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未保價快遞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不生效。因此,快遞公司主張賠償數額不應超過運費的五倍,法院未予採信。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魏某500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經快遞公司起訴,北京市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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