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8日,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罗某某等九人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周某某、罗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院彭志检察长、员额检察官周诗玛、检察官助理李玥出庭支持公诉。

本院指控:

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因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政策、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满,被告人周某某组织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九名被告人和村民于2017年8月初至2017年9月底,多次以辱骂、拦截等方式,阻拦企业在被征收土地上施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造成相关企业多次被迫停工,经济损失共达7万余元。

二、妨害公务罪

2017年8月23日,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柳东分局工作人员进入柳州市鱼峰区半塘村石盆屯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召集村民妨碍执法人员执法,阻止工作人员离开。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全程使用多媒体展示相关文书及证据,更直观、清晰的向参与庭审的人员展示了案情和证据锁链。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检察官释法: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主要表现为:

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聚众冲击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在企事业单位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吵闹、封锁大门、通道阻止人员进入,围攻、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毁坏财物、设备,强占工作、营业、生产等场所、强行切断电源、水源等,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本案中,周某某等人因对政府的征地补偿政策、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安置措施不满,多次以辱骂、拦截等方式,阻拦企业在被征收土地上施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造成相关企业经济损失,构成《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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