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又称聘金、聘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彩礼的习俗。从法律上来说,男方给付彩礼是一种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礼金等共计12万余元,法院综合案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5万元。

2017年,朱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相恋。半年后,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办理结婚酒席,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谈婚时按王某父母的要求开具了礼单,朱某亦按照礼单的要求给王某购买了“四金”。

办理结婚酒席后,王某与朱某共同生活了几个月的时间便离家出走。因协商退还彩礼未果,朱某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刀切”的做法容易忽略双方过错、共同生活等现实因素,不能有效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至于彩礼是全额返还还是部分返还,一般应对下列三个因素进行审查:一是从彩礼的用途看,彩礼是否用于筹办婚礼或共同生活支出;二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三是双方的过错程度。具体到本案,考虑到女方已办理结婚酒席、并已与男方同居,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等各种因素,彩礼全部退还或一分不退,均有失公平,而应酌情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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