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記者從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獲悉,新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與舊版《辦法》相比,新《辦法》在不繳費責任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的罰款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不超過三萬元,對個人罰款的由200元以下提高到不超過一千元。

紅星新聞記者對比發現,《辦法》的適用範圍由之前的“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範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擴大爲了“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等五城區(含成都高新區),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所在地建成區、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收費主體也有調整。舊《辦法》中規定,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個體經營戶、醫院、學校、部隊等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組織收取。自收自運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垃圾處置場收取。而新《辦法》明確,垃圾處理費由各區(市)縣垃圾處理費收繳部門組織收取。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或者弄虛作假少繳納垃圾處理費的,逾期不改正的,舊版《辦法》規定,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並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新版《辦法》對處罰標準進行了提高:對單位處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應交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納入單位和個人信用體系。

此外,新《辦法》還增加了“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的內容。

紅星新聞記者 林聰

編輯 劉宇鵬

成都新規:不交垃圾費逾期不改 5月起最高可罰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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