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和親很平常,從客觀上來講,和親公主總體的命運是比較悲慘的。她們的作用也僅侷限於,中央集權加強與少數民族的聯繫而已。作爲一個外來人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對於和親公主來說,是一個很大難題。
那麼和親公主,最終的命運又哪幾種呢!
第一種,嫁給祖孫三代,不能說悲慘,只是於中原文化有衝突而已。
788年,回紇部落武義成功可汗,派遣使者進獻方物,向大堂求親。德宗和大臣商議之後,最後答應,將公主嫁之。
可是忠貞可汗卒,子奉誠可汗立。奉誠可汗卒,國人立其相,是爲懷相可汗,皆從故法尚公主。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可汗去世之後,唐朝的公主竟然連續又嫁給,可汗的兒子、孫子。在藩21年之後,公主忍受着違背漢人違背倫理的屈辱,嫁給了祖孫三代人,終於完成使命。
第二種,殉葬
758年,回紇使者多彥阿波、黑衣大食酋閣之,一起來到唐朝,求娶公主,皇帝以幼女寧國嫁之。可是不久可汗取值,竟讓想讓公主殉葬。公主盡力反駁:按照唐朝律法,夫死妻子必須守喪三年。現在是回紇娶媳婦,自然要依照唐朝律法,否則爲何要萬里來和親。
同年八月,寧國公主從回紇回到大堂,文武百官在城外迎接,可以說寧國公主還是不叫幸運的。
第三種,媵婚
媵婚是指女方結婚的時候,帶上陪嫁丫頭,這個丫頭就是“媵”,從法律上來講,和正妻子的地位一樣,實際上他的地位介於正妻、小妾之間。
在唐代和親公主的婚姻生活中,竟然也出現了媵婚的跡象。
“肅宗以寧國公主降回紇,又以榮王女媵之;及寧國來歸,榮王女爲可敦,回紇號爲小寧國公主,歷配英武、英義二可汗。及天親可汗立, 出居於外,生英武二子,爲天親可汗所殺”
寧國不知什麼原因“來歸”,榮王女又經歷嫁二夫子亡之悲痛後,無幾薨。所以,無論是對“元妃”的公主,還是“媵”的小公主,她們的家庭都是不幸的。
第四種,被搶被殺
回紇分爲三支,內亂時期,太和公主就被俘虜,黠戛斯部落自稱是李凌之後,將10幾個公主送回中原,可是在半路上遭遇襲擊,公主被烏介可汗挾持,並當作進犯唐朝邊境的籌碼。
“和親”政策之最大和最直接的犧牲者乃是婦女。
儘管降嫁域外的女子有時並非真正的皇帝嫡女,但也大多爲“金枝玉葉”, 即皇室宗女,並且畢竟冠以“公主”之號,其身份地位遠高於普通民家女子。
然而, 她們一旦被確定爲“和親”對象, 則立即 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 既要遠離故鄉與親人, 又必須 “從胡俗”, 在前任統治者死後, 再嫁後任統治者, 多者易嫁三四次, 即使嫁給先前的 “孫子”, 也無可奈何。
在此, 她們猶如商品一般, 可以被隨時轉賣, 自己沒有任何抗爭的能力; 至於其他婦女可以享受的 “愛情”之類, 則與她們完全無緣。
簡言之, 她們只 不過是男性統治者用以換取政治利益的“物”, 而非 “人”。男性統治者安坐朝堂, 而將涉及國家安危的 重任交給一名弱女子, 迫她深入窮鄉僻壤, 遭受種種 折磨, 以犧牲其個人終生的幸福來換取外交和政治 上的“成功”, 這樣的 “和親”並不值得讚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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