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曉飛利用擔任阜寧縣東溝鎮黨委書記、阜寧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縣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日前,阜寧縣原政協主席吳曉飛(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曉飛 (正處級) 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曉飛(正處級)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阜寧縣原政協主席吳曉飛(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吳曉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鹽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吳曉飛利用擔任阜寧縣東溝鎮黨委書記、阜寧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務副縣長、縣政協主席等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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