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砍頭息,就是出借人在給借款人放款時,先從本金裏面扣除一部分錢,當做預先扣除的利息。這個情況其實在我們辦理的很多借貸型非法集資案中常常會出現,因爲在因民間借貸行爲中,這種情況其實很普遍,也常見於地下錢莊放貸和高利貸等領域。

非法集資案件中,預先支付的利息是否要算入退賠金額?

法律不認可砍頭息的存在

比如說,集資參與人(也就是出借人)出借10萬給集資人,預先扣除了1萬的利息,集資人實際只收到9萬元,但是借款合同上的出借金額是10萬元。兩者出現了不一致,那犯罪數額是10萬還是9萬?如果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是以9萬還是10萬申報債權?退賠是多少?

答案都是9萬,因爲預先扣除的利息一萬元不能算入犯罪數額,因此也不是被害人的損失。

不論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案件還是集資詐騙罪案件,對於預先扣除的利息,集資人從未實際佔有和控制,投資人的實際投入只有9萬元,因此犯罪數額的認定只能是9萬;

而從民法角度而言,對於預先扣除的利息,也不予保護,不論是合同法和最高院民間借貸的解釋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也就是說,對於集資參與人而言,他的債權申報應該是以9萬元計算。這種情況在犯罪數額的計算中要特別注意,而是在重複計算,家屬投資等情況之外要扣除的第三種重要情況。

非法集資案件中,預先支付的利息是否要算入退賠金額?

對於很多涉案的銷售人員而言,這一點有時候就比較重要,因爲其涉案數額本來就不高,能扣一些可能就能降一檔量刑,同時,不合理數額的扣除能保障更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比如(2016)皖01刑終191號中,審計報告證實本案融投公司“吸收公衆存款”未扣減砍頭息的借款金額共6563000元;扣減砍頭息後的借款金額6482269元,因此,法院認定的犯罪數額就是6482269元。

非法集資案件中,預先支付的利息是否要算入退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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