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部門聯合發文,強制使用再生骨料

近日,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綠化市容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環保局、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城管執法局8部門聯合印發《上海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再生產品強制使用制度,C25及以下強度等級混凝土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得低於15%,交通基礎設施工程使用再生骨料取代率不得低於30%,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

再生產品強制使用制度

本市C25及以下強度等級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確保質量基礎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對同類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於15%。

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及大中修工程,可使用再生骨(粉)料的結構部位應當使用再生骨(粉)料,再生骨(粉)料對同類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於30%。

再生產品鼓勵使用制度

本市鼓勵C25以上強度等級混凝土、預拌砂漿、牆體材料等生產企業,按相關標準規定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

本市鼓勵在海綿城市建設、綠色公路建設以及灘塗整治工程中推廣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相關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適時編制形成團體標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方性標準,完善再生產品應用標準體系。

 建築廢棄混凝土收集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築廢棄混凝土預計產生量,以及預計就地利用量和利用部位,並由施工圖審查機構上報設計文件審查管理部門;若爲基坑工程的,應當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覈建築廢棄混凝土預計產生量,審覈通過後上報設計文件審查管理部門備案。

再生處理合同管理

房屋建築和混凝土結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投資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在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與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企業簽訂《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合同》。

再生處理場所及企業

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企業入場處理率應當達到100%,利用率不得低於95%。

支持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本市循環經濟政策予以支持。

上海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進一步提升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水平和質量,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建築廢棄混凝土是指本市房屋建築和交通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水泥混凝土。房屋建築項目所產生的建築廢棄混凝土主要來源於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和室外設施道路單位工程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所產生的建築廢棄混凝土主要來源於路基和結構拆除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是指對建築廢棄混凝土進行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推廣應用。資源化利用主要涉及再生處理和再生產品應用兩個環節。再生處理是指將建築廢棄混凝土破碎、加工製成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的過程。再生產品應用是指將建築廢棄混凝土經再生處理形成的再生骨(粉)料等應用於混凝土、預拌砂漿、牆體材料、路基等成品或半成品的過程。

第三條(總體目標)

堅持建築廢棄混凝土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屬地監管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常態長效機制。

第四條(責任部門)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綜合協調部門,統一負責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加強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和再生產品應用的監督管理,以及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推廣。

市交通委配合做好本市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和再生產品應用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等部門支持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和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推廣,適時開展有關政策研究。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推動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用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

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按有關環保要求進行改造。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按有關規劃要求建設實施。市綠化市容局負責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編制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設施所需場所的專項規劃,並按照法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對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中違法行爲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各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屬地原則做好所轄區域內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監管和服務工作,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信息系統)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共同建立本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建築廢棄混凝土“收、運、處、用”全過程數據收集統計。

第六條(科研與標準編制)

本市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合作,推廣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相關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適時編制形成團體標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方性標準,完善再生產品應用標準體系。

第七條(扶持政策)

本市支持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納入本市循環經濟政策予以支持。

第八條(建築廢棄混凝土收集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的具體要求和措施。委託監理單位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納入監理範疇。

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建築廢棄混凝土預計產生量,以及預計就地利用量和利用部位,並由施工圖審查機構上報設計文件審查管理部門;若爲基坑工程的,應當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覈建築廢棄混凝土預計產生量,審覈通過後上報設計文件審查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再生處理合同管理)

本市房屋建築和混凝土結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投資額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在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與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企業簽訂《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合同》(以下簡稱《再生處理合同》),並完成《再生處理合同》信息報送。

第十條(施工現場管理)

建築廢棄混凝土從現場運出時,施工單位應當會同監理單位、再生處理企業對每批清運量進行確認,並由施工單位負責將清運量上報信息系統,全部清運完成後由系統生成經三方確認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合同履約情況表》(以下簡稱《再生處理合同履約情況表》)。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現場的建築廢棄混凝土進行分類堆放,做好保護措施,便於運輸車輛裝載和清運,運輸單位應及時外運。

第十一條(建築廢棄混凝土運輸管理)

建築廢棄混凝土運輸工作由《再生處理合同》確定的再生處理企業負責,作爲資源類運輸不予核發建築垃圾處置證,實施行業自律管理。再生處理企業可自行組織或委託運輸企業組織運輸,運輸車輛應隨車攜帶再生處理企業出具的《建築廢棄混凝土運輸單》,運輸單須註明“運輸企業”“車牌號碼”“工程名稱”“工程地點”“處理場所地址”“有效日期”等可溯源信息。運輸行爲應當滿足本市相關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建築廢棄混凝土運輸費用)

運輸距離20公里(含)以內的,建築廢棄混凝土運輸單位不得向施工單位收取運輸費;運輸距離超20公里以上的,按市場化原則由雙方自行協商。

第十三條(再生處理場所及企業)

按照《上海市建築垃圾處理管理規定》要求,各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場所規劃編制建設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場所建成前應落實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以下簡稱“再生處理臨時場所”)。

再生處理臨時場所按照“不鋪新攤子”的原則,主要利用現有建築廢棄混凝土規模化處理點和建築垃圾綜合處置場所。再生處理臨時場所經整改後應當達到上海石材行業協會《上海市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臨時場所建設與技術標準》的要求;再生處理企業生產的再生骨料等再生產品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實施備案管理。各區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標準要求,督促再生處理企業對其場所完成改造和建設,達到環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築廢棄混凝土再生處理企業入場處理率應當達到100%,利用率不得低於95%。需資源化利用建築廢棄混凝土的灘塗整治工程、其他大規模整治工程的現場移動式處理場所,參照再生處理臨時場所管理。

第十四條(再生處理產品質量保證)

再生處理企業對出廠的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質量實行嚴格把關,出具質量保證書,通過信息系統登記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的數量和流向情況。

第十五條(再生產品強制使用制度)

本市C25及以下強度等級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在確保質量基礎上合理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對同類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於15%。

本市交通基礎設施及大中修工程,可使用再生骨(粉)料的結構部位應當使用再生骨(粉)料,再生骨(粉)料對同類材料的取代率不得低於30%。

第十六條(再生產品鼓勵使用制度)

本市鼓勵C25以上強度等級混凝土、預拌砂漿、牆體材料等生產企業,按相關標準規定合理使用再生骨(粉)料等再生產品。

本市鼓勵在海綿城市建設、綠色公路建設以及灘塗整治工程中推廣使用再生骨(粉)料等成品或半成品。

第十七條(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應用管理)

再生產品應用企業應當對出廠建材產品質量實行嚴格把關,並在出具的質量保證書中註明再生骨(粉)料取代率和摻量,通過信息系統登記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數量(含取代率、摻量)和流向情況。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符合標準的建築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實行備案管理,並建立產品目錄。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應當依託信息系統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市、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工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在日常檢查中,應當覈查《再生處理合同》簽訂、報送和履約情況;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責令限期整改;再生處理企業未按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行爲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承接再生處理業務。《再生處理合同》履約完成後,工程項目方可組織竣工驗收和實施竣工備案。

第十九條(信用管理)

施工企業出現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爲清單,按照本市《在滬建築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予以扣分:

(一)未按要求籤訂《再生處理合同》的;

(二)未按要求上報《再生處理合同》信息的;

(三)未按約定履行《再生處理合同》的。

第二十條(行業自律)

本市建設、施工、市容環衛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督促會員單位加強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對違反自律規範的會員單位,採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參照執行)

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中產生的建築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生效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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