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市公司“被代表”成爲擔保人 “不知情”應匹配“不買單” )

24日晚間,一則上市公司“被擔保”的消息吸引了市場注意。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言的“被擔保”並非上市公司融資時獲得擔保,而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表”成爲關聯方融資的擔保人,甚至在關聯方無力償還時成爲被追債主體。

衆所周知,關聯方違規擔保危害大,是資本市場痼疾之一。客觀來看,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關聯方違規佔用資金在股改之前更爲高發,隨着股權分置改革全面落地,這些行爲隨着“大小非股東”獲得了減持、退出通道而一度有明顯好轉。但是,在近年來經濟面臨下行壓力、企業難以“躺賺”的背景下,此類行爲有捲土重來之勢,且單個個案金額甚至可能更高。

筆者通過梳理同花順數據發現,今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公告標題中含有“違規擔保”字樣的消息已有88條,其中大量大股東違規對外擔保導致上市公司新增涉及訴訟事項、資產被凍結,還有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同時涉及違規擔保和資金佔用等問題。

據筆者觀察,在過往的很多訴訟中,由於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長或法人重合,司法機關很可能根據“表見代理”原則認定違規擔保行爲有效。不僅上市公司被判處承擔擔保責任,導致其優質資產、主要賬戶遭查封、凍結,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嚴重傷及公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過令人欣慰的是,最近最高法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於上市公司“被代表”、“被擔保”的行爲進行了更嚴謹的劃分,非“善意”債權人將不受保護。

對於普通非公衆公司而言,銀行等債權人通常沒有渠道、也沒有能力採取特別手段去驗證授權文件的真僞,所以大多數情況確實屬於善意債權人。但如果擔保主體是上市公司則並不一樣。根據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規則等規定,上市公司所有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程序且對外公告,銀行等債權人有能力、有條件從公開信息披露中瞭解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否合規,是否經過合規決策程序,因此通常並不存在信息不對稱。

因此,筆者認爲,對於沒有公告的上市公司違規擔保案件、私刻公章行爲,如果銀行等債權人不經過覈查就去擅自簽署擔保合同,則不應被認定爲善意,而“不知情”的上市公司也就無需爲此“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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