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5月18日晚22時25分許,貨車司機龍某某、馬某某分別駕駛裝載超高、超寬盾構機設備的兩輛重型牽引車、重型平板半掛車與杭州市江乾區秋濤北路慶春東路口人行天橋箱梁底部發生刮擦、碰撞,導致部分天橋橋體坍塌。因此,龍某某、馬某某明知人行天橋的限高標誌爲4.5米,但仍憑以往經驗漠視限高標誌,輕信能夠通過,最終導致車輛與天橋箱梁底部發生刮擦冒出一連串火花、橋身劇烈晃動,隨後造成部分橋體坍塌。

(原標題: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判了)

4月30日上午,由杭州市江乾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撞塌杭州慶春路天橋案”在江乾區法院開庭審理。法庭當庭判決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19年5月18日晚22時25分許,貨車司機龍某某、馬某某分別駕駛裝載超高、超寬盾構機設備的兩輛重型牽引車、重型平板半掛車與杭州市江乾區秋濤北路慶春東路口人行天橋箱梁底部發生刮擦、碰撞,導致部分天橋橋體坍塌。
經事故責任認定,馬某某、龍某某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直接導致事故發生,二人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197萬餘元。
那麼這起重大事故到底是怎麼發生的?
原來運輸圈裏一直有一個誤區,認爲限高標誌4.5米其實際離地高度往往大於4.5米,只要運輸貨物高度離地不超過5米,沿着道路中線附近一般就能通過橋樑或涵洞,而盾構機的高度在4.9米左右。因此,龍某某、馬某某明知人行天橋的限高標誌爲4.5米,但仍憑以往經驗漠視限高標誌,輕信能夠通過,最終導致車輛與天橋箱梁底部發生刮擦冒出一連串火花、橋身劇烈晃動,隨後造成部分橋體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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